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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卓某某贩卖毒品案)(公开版)_雷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雷州市人民检察院

雷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雷检公诉刑诉〔2017〕253号

被告人卓某某,绰号“**”,男,1974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821974********,汉族,小学文化,广东省雷州市人,雷州市********房。无前科。住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6年10月13日被雷州市公安局决定刑事拘留。

本案由雷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卓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6年11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分别于2016年11月25日、2017年1月20日将本案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分别于2016年12月23日、2017年2月20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9月27日16时许,被告人卓某某与绰号“**雄”(另案处理)在位于雷州市英利镇土贡村卓某某家闲聊。期间,“**雄”接到购毒人员陈某某的电话,陈某某表示要向“**雄”购买100元毒品,双方约定在英利镇土贡村林场交易。后“**雄”与卓某某商量,委派卓某某携带毒品前往与陈某某交易,并答应给予卓某某35元作为报酬,卓某某表示同意。后卓某某来到约定地点与陈某某相遇。卓某某交给陈某某毒品1包,陈某某付给卓某某毒资100元。双方交易完毕后,公安民警当场将俩人抓获,缴获卓某某卖给陈某某的毒品。涉案毒品经称量净重0.13克,经湛江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检见海洛因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扣押毒品、毒资等物证;2.被告人身份证明、到案经过等书证;3.证人陈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卓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卓某某无视国家法律,明知是毒品而非法贩卖,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四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对被告人卓某某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雷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婷婷

2017年5月31日

附:1.扣押毒品毒资均由雷州市公安局保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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