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番检一部刑诉〔2020〕119号
被告人卓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15221991********,汉族,文化程度初中,群众,户籍地广东省陆丰市**镇**社区**路**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1月11日被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赌博罪,于同年12月1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卓某某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2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年3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至11月间,被告人卓某某在广州市番禺区东环街蔡一村福田坊大街13号其经营的“惠强生活超市”内,接受他人六合彩投注。2019年11月10日,公安人员在上址抓获被告人卓某某及参赌人员余某某等7人,缴获作案工具手机1台、六合彩投注单据25张以及赌资人民币3400元。经统计,被告人卓某某接受他人六合彩投注额逾人民币9万元,投注人数逾20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勘验、检查、辨认笔录;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卓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卓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卓某某虽不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卓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判处其有期徒刑九个月至一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何蔚
2020年3月16日
附:
1.被告人卓某某现羁押于广州市番禺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3册。
3.依法扣押的赌资人民币3400元、作案工具手机1台、收据25张以及电脑主机1台、监控主机1台等物品(详见扣押清单),现存于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请依法判处。
4.《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一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6.《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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