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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卓某某走私普通货物案)_福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福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榕检四部刑诉〔2020〕6号

  被告人卓某某(绰号“阿德”),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1281974********,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住福建省平潭县**镇**村**号。因涉嫌走私普通货物罪,于2019年8月28日被福清海关缉私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31日被福清海关缉私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1月1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福清海关缉私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卓某某涉嫌走私普通货物罪,于2020年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本院依法于2020年2月28日退回福清海关缉私分局补充侦查,福清海关缉私分局于同年3月27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依法于同年2月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5年8月开始,卓某甲、林某某(均已判决)等人经共谋,安排多条船舶到北纬24°50′,东经120°10′附近海域或乌丘岛附近海域向郭某某(已判决)团伙直接购买柴油后偷运进境销售。2015年10月,被告人卓某某受卓某甲雇佣,担任卓某甲购买的一条载重量约110吨油船的管事,负责具体接驳柴油事宜,从郭某某等人所有或外调的“涤海2”号等油船上直接购买柴油后偷运进境共计三船次,共计走私柴油345吨,经福州海关缉私局计核,偷逃应缴税额共计人民币786735.13元。

2019年8月28日,福州市公安局台江分局刑侦大队民警在台江区西洋小区门口抓获被告人卓某某。到案后,被告人卓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银行交易明细、销售账册、同案人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2.证人卓某甲、林某某、郑某某、吴某某、崔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卓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手机微信记录等电子数据;

5.福州海关缉私局出具的核定证明书等鉴定意见。

认定全案的其他证据还有:抓获经过、户籍证明等其他证明材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卓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卓某某逃避海关监管,走私柴油进境,偷逃应缴税额达人民币786735.13元,偷逃应缴税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走私普通货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卓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卓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卓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卓某某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  察  员:阮露玫

检察官助理:刘绍炳

2020年4月14日 

附:

    1.被告人卓某某现住福建省平潭县**镇**村**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十六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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