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蔡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上检一部刑诉〔2020〕166号
被告人卓某某,女性,194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51940********,汉族,文盲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驻马店市上蔡县,住上蔡县**乡**村。因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经上蔡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6月26日被上蔡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驻马店市上蔡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卓某某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20年6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10月份后,被告人卓某某在王某某地头露天的破房碴子里种植毒品原植物罂粟,于2015年3月30日被民警查获,后经民警现场勘查并在见证人龚某某的见证下进行当场铲除,经过核实共计1500株。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龚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卓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现场勘察;5.其他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卓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卓某某违反国家对毒品原植物的管理规定,未经批准,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罂粟1500株,属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卓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卓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可以对其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卓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可以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简易程序,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上蔡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 杰
2020年6月24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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