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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卓某某非法经营案)_安徽省旌德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安徽省旌德县人民检察院

安徽省旌德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旌检一部刑诉〔2020〕41号 

  被告人某某,男,1993年****日出生于广东省潮南区,公民身份号码4405141993********,汉族,高中文化,务农,住广东省汕头市潮南区**街道**家长南****房。被告人卓某某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12月27日被旌德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旌德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侦查机关以被告人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5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卓某甲(已判刑)在未经许可的情况下,通过微信、互联网等渠道在网络上销售假烟。为方便将假烟售出,2018年3月,卓某甲要求被告人卓某某(系卓某甲堂弟)帮其从上家将假烟取回并打包后通过快递寄给买家,卓某某同意。2018年3月至11月期间,卓某某为卓某甲销售假烟12万余元,卓某某非法获利24000元。

案发后,被告人卓某某于2019年12月27日主动到当地公安机关投案,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退缴6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2.证人卓某甲、叶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卓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扣押决定书;

5.电子数据勘验笔录及微信交易记录、微信聊天记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卓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卓某某违反国家烟草专卖管理法规,未经许可,伙同他人非法销售卷烟数额12万余元,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卓某某在伙同他人非法销售卷烟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从犯,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被告人卓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卓某某犯罪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退出了赃款,可以酌情从轻处罚。综上,建议判处被告人卓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四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旌德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丽霞

2020年6月24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在被取保候审于其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八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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