陆丰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陆检一部刑诉〔2020〕Z184号
被告人卓某甲,男性,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5221970********,汉族,广东省陆丰市人,文盲,职业:**,住陆丰市**镇**村委会**村**巷**号。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9年12月31日自动投案,同日被刑事拘留,2020年1月23日被逮捕。
被告人卓某乙,男性,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5221981********,汉族,广东省陆丰市人,小学文化,职业:****,住陆丰市**镇**村委会**村**巷**号。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20年1月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月23日被逮捕。
被告人卓某丙,男性,196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5221966********,汉族,广东省陆丰市人,小学文化,职业:**,住陆丰市**镇**村委会**村**巷**号。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9年10月28日自动投案,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8日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东省陆丰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卓某甲、卓某乙、卓某丙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20年3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4月27日退回陆丰市公安局补充侦查,该局于2020年5月19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卓某甲、卓某乙、卓某丙所在的陆丰市**镇**村**与**镇**村某某甲一家因祖坟土地争议双方发生纠纷,**镇政府己于2017年1月23日受理并妥善处理纠纷。同年4月4日,******以家族势力强大为依托,同案人卓某丁、卓某戊、卓某己(均己判刑)卓某庚、卓某辛(均在逃)等人经密谋决定铲除某某甲一家祖坟事宜后,向族内人员统一筹集资金,分别由卓某乙负责购买红色鸭舌帽、铁铲、木棍等工具,由同案人李某某(在逃)负责驾驶挖土机,由同案人卓某壬(己判刑)负责驾驶运载铁铲、木棍等工具的三轮车,并纠集了族内人员统一戴红色鸭舌帽,手持木棍、铁铲等工具到位于本市**镇**村村口右侧田野的某某甲祖坟地。首先由卓某戊带头拔掉某某甲、某某戊等人栽种的树苗进行挑事,随后与前来扫墓的某某甲、某某戊等人再次发生纠纷而引发斗殴。在斗殴现场中,卓某甲先后手持铁铲和砖头、卓某丙手持砖头、同案人卓某子(己判刑)手持砖头、同案人卓某丑(己判刑)手持铁铲、同案人卓某寅(己判刑)手持砖头参与斗殴。其中卓某丁在现场指挥并带头殴打对方人员,用手推倒某某乙,并持木棍殴打某某丙、某某甲、某某戊和某某丁;同案人卓某癸(己判刑)持钢管殴打某某己、某某戊、某某甲等人;同案人卓某卯(己判刑)持钢管殴打某某庚、某某丁、某某戊、某某甲等人;同案人卓某己持铁铲殴打某某丁等人;同案人卓某辰(己判刑)持两个砖头殴打某某甲、某某戊、某某丁等人。后经公安机关及政府部门工作人员到达现场劝阻才得以平息。经鉴定,某某戊、某某甲、某某甲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某某辛、某某丙、某某己、某某庚、某某乙、陈娟损伤程度属轻微伤范围。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等笔录;7.视听资料及其他材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卓某甲、卓某乙、卓某丙无视国家法律,竟持械积极参与聚众斗殴,人数多,规模大,造成多人受伤,社会影响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四)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聚众斗殴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陆丰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松
2020年6月30日
附件:
1.被告人卓某甲、卓某乙现押于陆丰市看守所;被告人卓某丙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69294****、1598985****(保证人卓某丙);
2.案卷十九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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