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龙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汕龙检一部刑诉〔2020〕Z150号
被告人卓某甲,男,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5211978********,汉族,小学文化程度,个体户,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汕头市龙湖区**镇**村**路**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9月23日被汕头市公安局龙湖分局刑事拘留,同日被汕头市公安局龙湖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卓某乙,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583198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水电工,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汕头市龙湖区**镇**村**路**号。因结伙斗殴,于2017年8月17日被汕头市公安局处以行政拘留十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9月23日被汕头市公安局龙湖分局刑事拘留,同日被汕头市公安局龙湖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东省汕头市公安局龙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卓某甲、卓某乙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5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8月6日,汕头市龙湖区新溪镇西南村干部即被害人谢某甲、谢某乙、谢某丙等人组织村老人组到同案人卓某丙(已判决)的儿子卓某丁与彭某某共同向村租用的位于汕头市龙湖区西南村址东侧工业厂房的加工厂追讨拖欠的厂房及宿舍楼租金。同案人卓某丙因此事于同月9日23时许,酒后与被告人卓某甲、卓某乙来到被害人谢某甲位于新溪镇西南村中路北16巷13号的家中,共同踢踹被害人谢某甲家的不锈钢大门并将大门踢开,致大门玻璃破碎。被害人谢某甲的丈夫即被害人谢某某走出大门,随即被同案人卓某丙推进大门内,并被同案人卓某丙推倒,导致其身体压在两轮摩托车上连车带人倒地而受伤。因被害人谢某甲没在家,同案人卓某丙与被告人卓某甲、卓某乙等人又来到被害人谢某丙位于西南村下十合片的家中,拍打其大门见无人应答,即到隔壁巷子的被害人谢某乙的家门口拍门,被害人谢某乙遂出来与同案人卓某丙见面,同案人卓某丙质问被害人谢某乙有关追讨租金一事并推打被害人谢某乙,后被在场人员劝阻,被害人谢某乙乘机离开现场。随后,同案人卓某丙又返回被害人谢某丙的家门口,见到返家的被害人谢某丙,遂冲上前殴打被害人谢某丙,被害人谢某丙多次逃避、在场人员也多次劝阻,期间,在被害人谢某丙的家门口滋事、骚扰达30分钟左右。
同日23时23分,被害人谢某甲报警,汕头市公安局龙湖分局新溪边防派出所接报后赶至现场处置,被告人卓某甲与同案人卓某丙则乘机逃跑。
经汕头市龙湖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谢某某因钝性外力作用致左环指中节指骨远端粉碎性骨折,其损伤程度属轻伤;被害人谢某丙因钝性外力作用致全身多处软组织损伤,其损伤程度属轻微伤。
经汕头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害人谢某甲房屋不锈钢大门损失价值为人民币1667元。
2019年9月23日,被告人卓某甲、卓某乙到新溪边防派出所投案。
案发后,被告人卓某甲、卓某乙向被害人谢某某、谢某甲赔礼道歉,取得被害人谢某某、谢某甲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常住人口个人信息表、接受证据材料清单、谅解书、出租合同书、统一收款收据、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被害人谢某某的病历材料、新溪边防派出所出具的到案经过、情况说明、汕头市龙湖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等材料、工程造价咨询报告书、在逃人员登记表;
2.证人谢某丁、卓某丁、卓某己、谢某己、郑某某、彭某某、谢某戊的证言和辨认;
3.被害人谢某某、谢某甲、谢某丙、谢某乙的陈述和辨认;
4.同案人卓某丙的供述和辩解;
5.被告人卓某甲、卓某乙的供述、辩解和辨认;
6.鉴定意见;
7.现场勘验笔录和相关辨认材料;
8.视听资料:光盘2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卓某甲、卓某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卓某甲、卓某乙借故生非,结伙随意殴打他人,致一人轻伤,一人轻微伤,情节恶劣;又任意损毁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卓某甲、卓某乙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卓某甲、卓某乙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汕头市龙湖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吴恒
检察官助理:陈佩銮
2020年6月8日
附件:
1.被告人卓某甲、卓某乙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光盘3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4.《量刑建议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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