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慈利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湘慈检诉刑诉〔2019〕165号
被告人卓某甲,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8211987********,土家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桑植县**乡**村**组,住湖南省慈利县**镇**村**组。因涉嫌故意伤害罪,2019年4月1日被慈利县公安局刑事拘留,4月4日被慈利县公安局取保候审。8月22日,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慈利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卓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8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9日8时许,被告人卓某甲在慈利县通津铺镇通津铺居委会6组被害人唐某丙的家门前,因家庭琐事与唐某丙夫妇发生争吵并扭打,在扭打过程中,唐某丙被摔下塔坎,并致其右肩关节、右侧髋臼、右耻骨等部位骨折,经张家界市正大司法鉴定所鉴定,唐某丙的伤情被评定为轻伤二级一处、轻伤一级一处。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到案经过、诊断证明书等书证;
2.证人卓某乙、卓某丙、唐某甲、唐某乙的证言;
3.被害人唐某丙的陈述;
4.被告人卓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
6.勘验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卓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慈利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代娇娇
2019年9月19日
附:
1.被告人卓某甲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53630****。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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