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蔡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上检一部刑诉〔2020〕485号
被告人卓某甲,男,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51978********,汉族,初中文化,农民,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驻马店市上蔡县,住河南省上蔡县**镇**村**组。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于2020年7月14日被上蔡县公安局行政拘留15日,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经上蔡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7月20日被上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上蔡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7月30日被上蔡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驻马店市上蔡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卓某甲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20年9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9月30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6日凌晨3时许,在上蔡县**镇**村村内,被告人卓某甲因琐事对同村村民卓某乙、卓某丙心生不满,酒后在家自制两个引火装置,先后步行至卓某丙黑色大众轿车、卓某乙白色起亚轿车附近,分别放一个引火装置在轿车驾驶室引擎盖和前挡风玻璃结合处,并点燃引燃物,放在卓某丙车上的香熄灭轿车没有被点燃,放在卓某乙车上引火装置燃着、造成卓某乙的轿车被点燃、损毁。经物价评估,被损毁的卓某乙轿车价值人民币26224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前科证明、抓获经过等书证;2、证人卓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卓某乙、卓某丙的陈述;4、被告人卓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现场勘察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卓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卓某甲故意毁坏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简易程序,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上蔡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豪
2020年10月13日
附件:
1.被告人卓某甲现羁押于上蔡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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