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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卓淑艳诈骗案)_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江检诉刑诉〔2020〕309号

被告人卓淑艳,女,1995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303811995********,汉族,高中文化,无业,出生地浙江省瑞安市,住浙江省瑞安市**乡**村。被告人卓淑艳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2月16日被南京市公安局江宁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19日经本院决定批准逮捕,同年3月21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江宁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卓淑艳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5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卓淑艳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至2020年2月,被告人卓淑艳虚构其妹妹、男友生病需要治疗、有口罩出售、有投资项目等事实,骗得被害人魏某某、温某某、李某某、刘某某共计人民币642300元。具体犯罪事实分述如下:

1.2019年3月至4月,被告人卓淑艳在江苏省苏州市虚构其妹妹、男友生病需要治疗、有投资项目的事实,骗得魏某某共计人民币386300元;

2.2020年2月,被告人卓淑艳在南京市江宁区虚构有口罩出售的事实,骗取浙江省温州市的温某某转款共计人民币74000元;

3.2020年2月,被告人卓淑艳在南京市江宁区虚构有口罩出售的事实,骗取江苏省苏州市的李某某转款共计人民币117000元;

4. 2020年2月,被告人卓淑艳在南京市江宁区虚构有口罩出售的事实,骗取江苏省苏州市的刘某某转款共计人民币65000元。

2020年2月15日,被告人卓淑艳自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部分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支付宝、微信转账记录等书证;

2.证人窦某某、姚某某等人的证人证言;

3.被害人魏某某、温某某、李某某、刘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卓淑艳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卓淑艳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卓淑艳多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卓淑艳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朱晓芬

检察官助理:葛永

2020年6月19日

附:

1.被告人卓淑艳现羁押于南京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量刑建议书》1份、《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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