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万宁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卓翔健涉嫌强奸罪,于2020年2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 年11月26日凌晨2时左右,被告人卓翔健在万宁市兴隆**酒吧消费,点被害人陈某某(**酒吧舞蹈演员)跳舞并一起在卡桌喝酒后互留微信,约好等陈某某下班后一起去吃夜宵。陈某某下班后,被告人卓翔健驾驶一辆黑色奔驰小轿车(车牌琼CG****)到陈某某的宿舍门口兴隆**广场处接陈某某。接到陈某某后,被告人卓翔健就驾车载着陈某某在兴隆闲逛。二人开车逛至兴隆**小区门口处停下,在车上闲聊一段时间后,被告人卓翔健又驾车载着陈某某到兴隆**剧场停车场处停车,在车上,被告人卓翔健采取暴力强行脱下陈某某的裤子及内裤奸淫了陈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扣押及发还小轿车1辆(黑色奔驰小轿车,车牌号:琼CG****)等物证;
2.常住人口信息表、到案经过、医院证明、受案登记表、谅解书等书证;
3.被害人陈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卓翔健的供述与辩解;
5.勘验笔录和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卓翔健以暴力、胁迫等手段强行奸淫妇女一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强奸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万宁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陈穆敏
书 记 员:许婷瑾
附:1.被告人卓翔健现羁押在万宁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3册;
3.扣押的涉案车辆已发还车主;
4.《量刑建议书》及《一审公诉案件量刑表》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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