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吉首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吉检刑检刑诉〔2019〕90号
被告人卓贵俤,男,196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1261960********,汉族,文盲,农民,户籍所在地福建省福州市长乐市,住福州市长乐市**镇**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8年9月20日被福建省福州市长乐区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8年9月28日被吉首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8年10月1日被吉首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经本院决定,于2018年12月29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首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卓贵俤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8年11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11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8年11月30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询问了被害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月11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月30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3月14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4月10日补查重报。期间,本院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1月15日;2019年3月1日至3月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0年4月11日中午,被告人卓贵俤在吉首市大田湾闽湘钢铁厂内与陈某甲及被害人陈某乙发生冲突,后卓贵俤返回宿舍休息。同日17时许,卓贵俤手持螺丝刀在闽湘钢铁厂二楼宿舍楼梯附近将陈某乙左腹部捅伤。案发后,卓贵俤逃离了吉首。经鉴定,陈某乙伤情系刺器刺入左上腹形成“胃穿孔”,损伤程度为重伤。
2001年2月11日,吉首市人民法院以(2000)吉民初字第5259号民事判决书缺席判决卓贵俤赔偿陈某乙损失费、诉讼费56122.02元。民事判决生效后,吉首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了卓贵俤在闽湘钢铁厂的股金56122.02元赔偿给陈某乙。
2018年4月15日,被害人陈某乙到吉首市公安局报案,吉首市公安局于2018年4月16日立案。被告人卓贵俤于2018年9月20日在福建省福州市长乐区被公安民警抓获归案。2018年12月28日,卓贵俤家属赔偿被害人陈某乙人民币65万元,双方达成和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接报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鉴定意见通知书、民事判决书、民事裁定书、收条、指认现场笔录及照片、抓获经过、户籍信息、刑事和解赔偿协议等书证;2.证人张某某、陈某甲的证言;3.被害人陈某乙的陈述;4.被告人卓贵俤的供述与辩解;5.法医学鉴定书及相关照片;6.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卓贵俤故意伤害他人致一人重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吉首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赵军
2019年4月18日
附:
1.被告人卓贵俤现取保候审在福州市长乐市**镇**号家中,联系电话1875256****(卓贵俤儿子卓传清)、1350843****(卓贵俤律师杨宇峰)。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证人名单1份、量刑建议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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