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
起 诉 书
琼一分检刑诉〔2020〕7号
被告人卓进强,男,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341968********,黎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出生地、户籍所在地海南省陵水黎族自治县**农场**区**队**号,住户籍地。因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03年12月24日被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于2020年6月28日被陵水黎族自治县公安局逮捕。
辩护人张宏毅、张亚芳,海南海大平正律师事务所律师,由海南省法律援助中心指派。
本案由陵水黎族自治县(以下简称陵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卓进强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20年8月28日向陵水县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该院于同年9月4日转至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9月7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3年11月6日15时许,被告人卓进强到陵水县**农场**队被害人黄某甲住处找到被害人郑某某,商议子女抚养等相关事宜,双方发生了口角,被告人卓进强遂离开黄某甲住处。当日17时许,黄某甲与郑某某一起来到陵水县**农场**农贸市场买菜。被告人卓进强当时也在该农贸市场吃饭,见黄某甲和郑某某来到市场买菜,持尖刀进入市场冲向郑某某,郑某某见被告人卓进强持刀向其冲来,遂逃跑,被告人卓进强持刀追赶上郑某某后持刀向郑某某身上连捅数刀。黄某甲上前抢夺被告人卓进强的尖刀,被告人卓进强转身持刀捅中黄某甲,然后两人拉扯倒地,被告人卓进强继续往黄某甲身上捅数刀后逃离市场。当日,黄某甲经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黄某甲系他人用锐器刺破左股动脉放失血性休克引起死亡;郑某某身上的伤系锐器致伤,属轻伤。
2020年6月28日,被告人卓进强到陵水县公安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理刑事案件登记表、到案经过、侦查说明等;
2.证人证言:证人黄某乙、黄某丙、王某甲、王某乙、陈某甲、邓某某、郭某某、何某某、卓某甲、黄某丁、陈某乙、熊某某、卓某乙、卓某丙、黄某戊、黄某己、卓某丁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的陈述:被害人郑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卓进强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法医物证鉴定书、刑事科学技术鉴定书;
6.现场勘验笔录、现场方位图及现场照片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卓进强持刀故意杀害他人,致一人死亡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卓进强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官:吴坤国
书记员:邢贞壮
2020年9月28日
附:
1.被告人卓进强现羁押于陵水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光盘6张。
3.《证人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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