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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单位犯罪案件适用)(公开版)_昆明市晋宁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昆明市晋宁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晋检二部刑诉〔2020〕299号

被告单位曲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30067655832X3,单位地址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区建宁东路中段,法定代表人李某甲。

诉讼代表人李某甲,男,1962年**月**日出生,工作单位:曲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职务:法定代表人。

被告人母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322241971********,汉族,大专文化,户籍地云南省宣威市,家住云南省宣威市**街道**屯**村**号,现住曲靖市麒麟区**小区**号,曲靖**房地产开发集团公司法定代表人。因涉嫌行贿罪,于2020年6月1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昆明市晋宁区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以被告人母某某涉嫌行贿罪,于2020年6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7月1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天。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单位曲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由公司实际控制人母某某给予国家工作人员刀某现金人民币374.2万元。具体情况如下:

(一)2012年春节期间,母某某经朋友介绍和时任云南省纪委第二纪检监察室主任刀某及几个朋友在昆明天恒酒店鸿基酒楼吃饭。为了与刀某保持好关系,饭后母某某以过节慰问的名义送给刀某现金人民币0.2万元。

(二)2013年春节期间,为了和时任云南省纪委第二纪检监察室主任刀某继续保持好关系,母某某单独约刀某到昆明滇池度假区**个餐馆吃饭。饭后母某某以过节慰问的名义送给刀某现金人民币1万元。

(三)2014年春节期间,为了和时任云南省纪委第二纪检监察室主任刀某继续保持好关系,母某某单独约刀某到昆明滇池度假区**个餐馆吃饭。饭后母某某以过节慰问的名义送给刀某现金人民币1万元。

(四)2015年春节期间,为了和时任云南省纪委第三纪检监察主任刀某保持好关系,母某某单独约刀某到昆明天恒酒店吃饭。饭后母某某以过节慰问的名义送给刀某现金人民币2万元。

(五)2016年春节期间,为了和时任云南省纪委第三纪检监察室主任刀某继续保持好关系,母某某单独约刀某到昆明**附近见面,以过节慰问的名义送给刀某现金人民币10万元。

(六)2016年3月的一天,母某某约刀某到昆明广福美食城吃饭,为了继续和刀某保持好关系以及得到刀某的关照,饭后母某某以祝贺刀某岗位调整的名义送给刀某现金人民币30万元。

(七)2016年中秋节期间,为了在企业经营过程中得到时任昆明市副市长、公安局局长刀某关照,并继续和刀某保持好关系。母某某约刀某在昆明海湾九号餐厅吃饭。饭后母某某送给刀某现金人民币30万元。

(八)2016年春节期间,母某某约刀某在昆明**附近见面,欲请托刀某帮忙引荐马龙县委书记刀文,以便在曲靖马龙县车马碧水库旁开发文化旅游项目,母某某送给刀某现金人民币30万元。

(九)2017年1月的一天,受母某某请托,刀某邀约了马龙县委书记刀文和母某某在昆明广福美食城吃饭。席间刀某向刀文介绍母某某,极力推荐让母某某参与车马碧水库文旅项目开发。为了感谢刀某,母某某在停车场送给刀某现金人民币30万元。

(十)2017年1月的一天,母某某受母某乙委托找人打招呼,帮助母某乙三弟母某甲(时任昆明市公安局政治部组织处处长,正科级)调整职务。2017年3月,母某某邀约时任昆明市公安局局长刀某在昆明广福美食城见面,母某某向刀某提出让母某甲到基层锻炼一下,刀某予以答应。母某某送给刀某现金人民币30万元。过了几天,在市公安局政治部向刀某汇报拟推荐提拔副处级干部人选建议时,刀某主动过问母某甲是否优秀,提议让母某甲到滇池国家旅游度假区分局任政委,并安排政治部去办理。

(十一)2017年5月的一天,母某某为帮助母某甲调整职务,约时任昆明市公安局局长刀某在昆明广福美食城吃饭。饭间刀某承诺将母某甲调至昆明市公安局滇池国家旅游度假区分局任政委。饭后母某某送给刀某现金人民币30万元。

(十二)2017年6月的一天,母某某为帮助母某甲调整职务,约时任昆明市公安局局长刀某在南博会会展门口见面。刀某称母某甲到昆明市公安局滇池国家旅游度假区分局任政委的事情已经研究好了。为感谢刀某,母某某送给刀某现金人民币30万元。后因母某甲没有基层工作经历,不符合提拔副处级条件,刀某安排将母某甲调至昆明市公安局五华分局任副局长。

(十三)2017年中秋节期间,母某某得知刀某调任西双版纳州州委常委、政法委书记,便打算到西双版纳开发房地产项目,为继续和刀某保持好关系,希望其能提供帮助和便利,邀约刀某在昆明海湾九号吃饭。饭后母某某送给刀某现金人民币30万元。

(十四)2018年春节期间,母某某准备在西双版纳开发房地产项目,为了与时任西双版纳州州委常委、政法委书记刀某保持好关系,在地产项目开发方面获得帮助便利。母某某约刀某在昆明广福美食城吃饭,饭后母某某在停车场路边送给刀某现金人民币30万元。2018年3月,刀某告知母某某打洛口岸有一块地适合做酒店或免税店项目,让母某某过去看看,并安排打洛镇的党委书记派人陪同考察。

(十五)2018年7月的一天,母某某准备到西双版纳考察开发房地产项目,希望能得到时任西双版纳州州委副书记、政法委书记刀某的帮助。母某某在景洪市世纪金源大酒店停车场送给刀某现金人民币30万元。

(十六)2018年8月的一天,为了与时任西双版纳州州委副书记、政法委书记刀某进一步保持好关系,在西双版纳州开发房地产时得到刀某的帮助和关照,母某某在昆明**附近路边送给刀某现金人民币30万元。

(十七)2018年国庆节期间,为了请刀某帮忙推动景洪大佛寺前面一地块的开发,并继续和刀某保持好关系,母某某在景洪勐腊县**农家乐送给刀某现金人民币30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母某某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3.证人证言:证人刀某、王某某、母某甲、母某乙、李某乙、刀文、罗某某、李庆生等人的证言,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单位曲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由公司实际控制人母某某给予国家工作人员刀某财物共计人民币374.2万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单位行贿罪追究曲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母某某的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建议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此致

昆明市晋宁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熊丽

2020年7月31日

附件:1.被告人母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待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

3.量刑建议书2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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