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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单位犯罪认罪认罚)(公开版)_丰城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丰城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丰检二部刑诉〔2020〕163号 

被告胡**,男性,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20219**********,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人员,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市**市,住**市**镇**村**组**号,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经丰城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6月18日刑事拘留,同日被丰城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8月29日由我院重新办理取保候审。

本案由丰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4日下午15时15分许,被告人胡**在丰城市曲江镇亲戚家喝了一瓶啤酒和二两白酒后驾驶赣C2B***二轮摩托车在剑邑大道与剑南路交叉路口附近时,因涉嫌酒驾被执勤交警查获。后经丰城市丰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其血样中含有乙醇,含量为112.42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告人胡**的供述;5.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胡**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胡**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丰城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李小霞

2020年9月4

附件:

1.被告人胡**现在家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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