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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单位犯罪认罪认罚)(公开版)_克拉玛依市白碱滩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克拉玛依市白碱滩区人民检察院

克拉玛依市白碱滩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克市白区检一部刑诉〔2020〕66号 

被告加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身份号码6542241991********,哈萨克族,初中文化,克拉玛依市**有限公司职工,户籍地新疆托里县乌雪特乡******号,克拉玛依市白碱滩区北坡花园**幢**号,2013年1月11日因犯盗窃罪被乌尔禾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2014年3月23日因刑满释放。2020年4月1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克拉玛依市公安局白碱滩区公安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克拉玛依市公安局侦查终结,被告人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3月20日被告人加某某饮酒驾驶新J*****号小型轿车,沿217国道由东向西到389公里时被定点检查的警察当场抓获,经鉴定案发时被告人加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249.45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鉴定意见,辨认照片,视听资料等资料证实。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加某某饮酒驾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加某某拘役三个月零十五天,并处罚金7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克拉玛依市白碱滩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玛合普拉

2020年11月11日

附件:

1.被告人取保候审于其住所,联系电话:1399952****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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