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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单位犯罪认罪认罚)(公开版)_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临罗检一部刑诉〔2020〕507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77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728011977********,汉族,初中文化,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务农,住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庄街道**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2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31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临沂市公安局罗庄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3日15时30分许,被告人李某某酒后驾驶鲁******牌照红色“长安-奥拓”牌微型轿车,在临沂市罗庄区沿沂通路由东向西行驶至临沂蓝星玻璃厂东边东西路路口时,因涉嫌酒后驾驶机动车,被临沂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罗庄大队城区四中队民警当场查获。经临沂市公安局刑事技术检验,李某某血液乙醇含量131.8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鉴定意见;血样提取登记表等书证;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梁红

2020年11月27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其家中(联系电话1327539****);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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