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聊东昌检二部刑诉〔2020〕54号
被告单位山东聊城**面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5006613******,住所地聊城市东昌府区**镇工业园内 。
诉讼代表人,王某良,男,1993年*月*日出生,山东**面业有限公司监事。
被告人王某峰,男,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25011969********,汉族,初中文化,山东聊城**面业有限公司经理,住该公司院内,户籍所在地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中路*号*号楼*单元*室。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7月12日被聊城市公安局东昌府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6月9日经本院决定,继续由该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聊城市公安局东昌府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峰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20年5月1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己告知被告单位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山东聊城**面业有限公司因经营需要资金 ,经被告人王某峰决定,于2017年至2019年间,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通过口口相传等方式,向***镇辖区周边不特定村民进行宣传,以高额年息为诱饵,先后向段某岭等35人吸收存款合计 297万元,造成损失294.5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借款单等书证,证人吴某某等人的证言,被告人王某峰的供述和辩解,山东聊城**面业有限公司现场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峰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单位山东聊城**面业有限公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情节严重,被告人王某峰系该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被告单位山东**面业有限公司、被告人王某峰的刑事责任。被告单位山东聊城**面业有限公司、被告人王某峰的行为属于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郭爱华
2020年6月10日
附:1.被告人王某峰现取保候审,住山东聊城**面业有限公司院内。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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