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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单位犯罪认罪认罚)(公开版)_山西省忻州市忻府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山西省忻州市忻府区人民检察院

山西省忻州市忻府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忻府检一部刑诉〔2020〕94号

被告人赵某甲,女,195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09021956********,汉族,大学文化,山西省原平市人,忻州市高级技工学校退休人员,住山西省忻州市忻府区**街**巷**号**单元**层**。该因涉嫌诈骗罪于2013年12月12日被原平市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因涉嫌诈骗罪于2016年11月28日被宁武县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现又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7月21日被原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期间又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25日被忻州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忻州市公安局直属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卢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2011984********,汉族,初中文化,山西省忻州市忻府区人,无业,住忻州市忻府区**小区**号楼**单元**楼**。该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25日被忻州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忻州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甲、卢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1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被告人赵某甲、卢某某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3年2月,被告人赵某甲在本区以自己能给忻州师范学院李建军孩子安排事业编制工作为由先后骗取李建军钱款共计32万元,案发前,被告人赵某甲退款21.4万元,剩余10.6万元被挥霍一空;

2、2015年6月,被告人赵某甲在本区以自己能给孙成刚办理廉租房为由先后骗取孙成刚钱款共计5.5万元,案发前,被告人赵某甲退款4万元,剩余1.5万元挥霍一空;

3、2015年7月,被告人赵某甲在本区以自己能给赵艳丽办理廉租房为由骗取赵艳丽钱款2.8万元,所得赃款挥霍一空;

4、2015年10月,被告人赵某甲在本区以自己能给王宏伟办理廉租房为由骗取王宏伟钱款2.8万元,所得赃款挥霍一空;

5、2015年10月,被告人赵某甲在本区以自己能给范成仁办理廉租房为由骗取范成仁钱款2.5万元,所得赃款挥霍一空;

6、2015年12月,被告人赵某甲在本区以自己能给霍彩霞加快办理廉租房为由骗取霍彩霞钱款0.4万元,所得赃款挥霍一空;

7、2016年1月,被告人赵某甲在本区以自己能给杨彩兰办理廉租房为由骗取杨彩兰钱款2万元,案发前,被告人赵某甲退款1万元,剩余1万元挥霍一空;

8、2016年2月,被告人赵某甲在本区以自己能给史贵秀办理廉租房为由骗取史贵秀钱款3.5万元,案发前,被告人赵某甲退款1.2万元,剩余2.3万元挥霍一空;

9、2016年2月,被告人赵某甲在本区以自己能给张瑞办理廉租房为由骗取张瑞钱款3.5万元,所得赃款挥霍一空;

10、2016年2月,被告人赵某甲在本区以自己能给刘华忠办理廉租房和工作调动为由骗取刘华忠钱款3万元,所得赃款挥霍一空;

11、2016年3月,被告人赵某甲在本区以自己能给王凯峰办理廉租房为由先后骗取王凯峰钱款共计13.6万元,案发前,被告人赵某甲退款8.6万元,剩余5万元挥霍一空;

12、2016年4月,被告人赵某甲在本区以自己能给董丽萍办理廉租房和棚户区改造房由先后骗取董丽萍钱款28万元,所案发前,赵某甲退还25万元,剩余3万元挥霍一空;

13、2016年6月,被告人赵某甲在本区以自己能给郭永刚办理廉租房为由先后骗取郭永刚钱款5万元,所得赃款挥霍一空;

14、2016年7月,被告人赵某甲在本区以自己能给张伟办理廉购房为由先后骗取张伟钱款共计13.3万元,案发前,被告人赵某甲退款2万元,剩余11.3万元挥霍一空;

15、2016年7月,被告人赵某甲在本区以自己能给高焕办理廉购房为由先后骗取高焕钱款共计18.7万元,所得赃款挥霍一空;

16、2016年9月,被告人赵某甲在本区以自己能给王丽萍孩子安排太原的大学工作为由先后骗取王丽萍钱款共计30万元,案发前,被告人赵某甲退款26.5万元,剩余3.5万元被挥霍一空;

17、2016年11月,被告人赵某甲在本区以自己能给郑彦良办理廉购房为由骗取郑彦良钱款13万元,案发前,被告人赵某甲退款0.5万元,剩余12.5万元挥霍一空;

18、2017年1月,被告人赵某甲在本区以自己能给付利军办理廉租房为由先后骗取王凯峰钱款共计6万元,案发前,被告人赵某甲退款4.9万元,剩余1.1万元挥霍一空;

19、2017年1月,被告人赵某甲在本区以自己能给杨俊杰办理廉租房为由先后骗取杨俊杰钱款共计6万元,案发前,被告人赵某甲退款4.9万元,案发后,被告人赵某甲退款0.3万元,剩余0.8万元挥霍一空;

20、2017年2月,被告人赵某甲在本区以自己能给李志强办理廉租房为由骗取李志强钱款共计2万元,所得赃款挥霍一空;

21、2017年5月,被告人赵某甲在本区以自己能给张八生办理廉租房为由先后骗取杨俊杰钱款共计8.35万元,所得赃款挥霍一空;

22、2017年5月,被告人赵某甲在本区以自己能给杨春梅办理廉租房为由骗取杨春梅钱款2万元,案发前,被告人赵某甲退款1万元,剩余1万元挥霍一空;

23、2017年5月,被告人赵某甲在本区以自己能给李凤英办理廉租房为由骗取李凤英钱款4万元,案发前,被告人赵某甲退款3.5万元,剩余0.5万元挥霍一空;

24、2017年8月,被告人赵某丙在本区以自己能给张琳办理廉租房为由骗取张琳钱款5万元,案发前,被告人赵某甲退款4万元,剩余1万元挥霍一空;

25、2017年10月,被告人赵某甲在本区以自己能给王建华办理廉租房和廉购房为由先后骗取王建华钱款3.9万元,所得赃款挥霍一空;

26、2017年10月,被告人赵某甲在本区以自己能给王利华办理廉租房为由先后骗取王利华钱款12万元,案发前,被告人赵某甲退款5万元,剩余7万元挥霍一空;

27、2017年11月,被告人赵某甲在本区以自己能给高婧安排工作为由先后骗取高婧钱款共计24万元,所得赃款挥霍一空;

28、2018年3月,被告人赵某甲在本区以自己能给冯雪丽办理廉租房为由先后骗取冯雪丽钱款共计16万元,所得赃款挥霍一空;

29、2018年5月,被告人赵某甲在本区以自己能给播明镇李建军办理廉购房为由骗取李建军钱款14万元,案发前,被告人赵某甲退款11万元,剩余3万元被挥霍一空;

30、2018年5月,被告人赵某甲在本区以自己能给王海银办理廉租房为由先后骗取王海银钱款共计11.77万元,案发前,被告人赵某甲退款5万元,剩余6.7万元挥霍一空;

31、2018年5月,被告人赵某甲在本区以自己能给潘旭东办理廉租房为由先后骗取潘旭东钱款共计1.8万元,案发前,被告人赵某甲退款0.7万元,剩余1.1万元挥霍一空;

32、2018年9月,被告人赵某甲在本区以自己能安排张冰花孩子工作并给其在太原南站附近买房为由先后骗取张冰花钱款共计108.765万元,所得赃款用于生意周转;

33、2018年10月,被告人赵某甲在本区以自己能给毛建民安排到忻州高铁西站工作为由骗取毛建民钱款5.2万元,案发前,被告人赵某甲退款2.7万元,剩余2.5万元挥霍一空、

34、2019年5月,被告人赵某甲在原平市以能给人杜瑞峰、李婧、孟俊杰、张文女的女儿、韩青芳、刘艮才的儿子、翟建廷的儿子、刘金槐儿子8人安排原平市铝厂正式工作为由,分别骗取上述8人各4万元,所得赃款32万元全部挥霍一空。

35、2019年8月,被告人赵某甲在本区以自己能办理小孩上学为由,通过被告人卢某某先后骗取李俊峰钱款共计5.8万元,案发前被告人赵某甲退还李俊峰2.6万元,案发后,被告人卢某某主动退还剩余钱款并取得谅解;

36、2019年8月,被告人赵某甲在本区以自己能办理小孩上学为由,通过被告人卢某某先后骗取赵爱军夫妇钱款共计8.4万元,案发后被告人赵某甲退还赵爱军夫妇1.44万元,被告人卢某某主动退还剩余钱款并取得谅解;

37、2019年9月,被告人赵某甲在本区以自己能给徐双喜办理廉租房为由骗取徐双喜钱款3.82万元,所得赃款挥霍一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报案及陈述、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甲、卢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办理上学、廉租房等名义多次骗取他人钱款共计324.835万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卢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办理小孩上学为由伙同被告人赵某甲骗取他人钱款共计11.6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甲、卢某某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忻州市忻府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赵晓旭

2020年6月15日

附件:1.被告人赵某甲现羁押于忻州市看守所,被告人卢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忻府区康乐小区8号楼1单元6楼东,电话1993501****。

2.案卷材料7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4.量刑建议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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