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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单位犯罪认罪认罚)(公开版)_山西省新绛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山西省新绛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新检二刑诉〔2020〕36号

被告单位新绛县**机械铸造有限公司,注册号140825000005734,住所在新绛县**,法定代表人卫某某,职务:董事长。

被告人卫某某,男,196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427261964********,汉族,中专文化程度,中共党员,2003年3月注册成立新绛县**机械铸造有限公司,并自任董事长,户籍所在地山西省运城市新绛县**镇**路**,捕前居住天津市津南区某某镇**小区*号楼***,因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15年5月22日被新绛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上网追逃。2020年7月3日被天津市公安局津南分局南环路派出所民警抓获,同年7月5日被新绛县公安局押解回新绛看守所刑事拘留,因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2020年7月20日经新绛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决定,于7月21日被新绛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山西省新绛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卫某某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罪,于2020年9月1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9月20日已告知被害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发现被告单位新绛县**机械铸造有限公司同样涉嫌犯罪,遂依法予以追诉,并告知了其诉讼权利和义务,**值班律师的意见。被告单位和被告人均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7、8月份时,被告单位新绛县**机械铸造有限公司因经营不善导致员工工资无法按时发放。2015年4月13日新绛县**机械铸造有限责任公司员工向新绛县劳动监察执法队报案后,被告人卫某某以外出要债为由,拒不支付员工劳动报酬,且避而不见。共拖欠93名工人已审核工资1001146元,未审核工资349621.89元;截止2016年12月21日,由新绛县劳动保障监察大队要回部分外债并用于发放员工已审核工资,还有18人已审核工资158138元未发放。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新绛县人社局案件移送书、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营业执照、前科调查表、入所健康检查表、在逃人员信息登记表、拖欠工人工资表、情况说明、限期整改指令书、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复印件等;2.证人证言:证人王某甲的询问笔录;3.被害人陈述:被拖欠工资的工人杨某某、樊某某等53人的询问笔录;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卫某某的讯问笔录、检查。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单位新绛县**机械铸造有限公司、被告人卫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单位新绛县**机械铸造有限公司、被告人卫某某故意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单位新绛县**机械铸造有限公司、被告人卫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新绛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建民

                               2020年10月11日

附件:1.被告单位新绛县**机械铸造有限公司,注册号140825000005734,住所在新绛县**,法定代表人卫某某,被告人卫某某现押于新绛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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