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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单位犯罪认罪认罚)(公开版)_巩留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巩留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巩检一部刑诉〔2020〕304号

被告人波XX、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654124XXXXXXXX1213哈萨克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新疆巩留县吉尔格郎乡阿勒玛勒村青苗路X巷XX号,住新疆巩留县吉尔格郎乡阿勒玛勒村青苗路X巷XX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巩留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0月29日被巩留县公安局取保候审。无前科。

本案由巩留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波XX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波xx,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9月18日22时40分许,被告人波XX驾驶新FS9640号普通二轮摩托车行驶至巩留县X737线14公里加400米路段时,涉嫌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巡逻执勤民警查获。于2020年09月18日23时44分许在巩留县吉尔格郎乡卫生院提取血样,经新疆中业司法鉴定所{新中业司鉴所(2020)毒鉴字第1394号}鉴定,在送检的波XX的血液中乙醇含量178.86mg/100ml,涉嫌危险驾驶。被告人波XX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取保候审决定书、常口信息、鉴定结果告知书、驾驶人员及车辆信息结果查询单、现场酒精呼气检测单、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

2. 被告人波XX的供述与辩解。

3.鉴定意见:新疆中业司法鉴定所医毒物司法鉴定意见书【新中业司鉴所(2019)微鉴字第1394号】。

4.现场及血液提取照片。

5、现实表现证明材料、社会调查报告等其他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波XX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波XX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辆在道路上行驶,对公共安全构成威胁,对周围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亦造成威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波XX拘役一个月15天,并处罚金3000元,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巩留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吾里留

       热娜

(院印)

2020年11月19日 

附:1. 被告人波XX住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联系方式177XXXXXX46。

2.案卷材料、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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