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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单位犯罪认罪认罚)(公开版)_巴楚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巴楚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巴楚县检一部刑诉〔2020〕224号 

被告人艾**,男,**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53130********,维吾尔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地区巴楚县,住巴楚县**乡**村**组。,于2019年2月14日被巴楚县公安取保候审。

本案由巴楚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2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2月10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12月至2019年1月2日被告人艾**在高中上学期间,在微信上做手机生意,以骗钱为目的,在手机朋友圈上传了卖手机的信息,被害人法如**,吐**,鲁**,艾**等人与他联系,商量手机价格,从被害人法**出了八部手机3300元,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被害人吐**的1200元钱在他手里,被害人鲁**说卖一部手机,拿到了180元钱,让他被害人艾**卖了一部手机,拿到了500元现金后,没有给上述受害人打电话,延长时间,骗取这些受害人5180元钱,花完了费用,被害人损失已追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巴楚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如孜古丽.玉素甫

                         2020年6月4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

2.起诉书副本8份。

3.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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