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民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新检侦监刑诉〔2020〕368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101**********5857,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辽宁省新民市,现住址辽宁省新民市某某乡某某村***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新民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6月16日被新民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新民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0月2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的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及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8日11时许,被告人刘某某驾驶三轮电动车由北向南行驶至新民市大柳屯镇高屯村南时,与对向行走的行人陈某某相撞,造成车辆受损,行人陈某某受伤、杨某某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经新民市交警大队认定,被告人刘某某负全部责任。2020年6月16日,传唤被告人刘某某到案,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案件来源、到案经过、户籍证明、扣押清单、血样提取登记表、交通事故认定书、医院病志、赔偿谅解协议等书证;2、被告人供述与辩解;3、现场勘验笔录和照片;4、鉴定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新民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潘洪岩
检察官助理:于岩岩
2020年11月11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现在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