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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单位犯罪认罪认罚)(公开版)_朝阳市双塔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朝阳市双塔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朝双检公刑诉〔2020〕200号

被告人张某甲,曾用名张某乙,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13021991********,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无职业,出生地辽宁省朝阳市双塔区,户籍所在地**,住辽宁省朝阳市双塔区**路**号楼**,2018年12 月18日曾因饮酒驾驶机动车被朝阳市公安局交警事故大队暂扣驾驶证并罚款;2019年12 月24日曾因吸毒被朝阳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2020年6月12日,张某甲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朝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朝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于2020年7月7日告知了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6月6 日晚21时许,被告人张某甲与朋友某某某在朝阳市双塔区珠江附近的 “嘻串”炸串店饮酒。后张某甲驾驶辽N****7小型汽车拉着某某某,从珠江路三段18号楼2-1-1出发,行驶至燕都新城陶然居小区西门附近,欲向谭某某索要欠款,谭某某报警。经鉴定,张某甲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为154.l9mg/l00ml,系醉酒。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物证照片;2.书证:案件来源及到案经过、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等书证;3.证人证言:证人某某某、谭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张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朝营司鉴【2020】法毒鉴(酒)字第480 号鉴定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朝阳市双塔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袁晓娟

检察官助理:吴威

2020年7月8日

附件:1. 被告人现取保候审。

2. 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 单行材料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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