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市中检一部刑诉〔2020〕300号
被告人颜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04021977********,汉族,小学文化程度,群众,无业,住枣庄市市中区**办事处**二期**号楼**单元**室。2002年4月17日因犯抢劫罪被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2020年9月23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枣庄市公安局市中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枣庄市公安局市中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颜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2020年10月23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16日22时36分许,被告人颜某某在没有办理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况下,饮酒后驾驶无号牌豪爵125型二轮摩托车,沿枣庄市市中区振兴路由北向南行驶至人民路路口北侧,被查获。经检验,颜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浓度为185mg/100ml。
被告人颜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颜某某供述和辩解,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案件侦破说明、呼吸式酒精检测仪检测结果单、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证明本案系执勤民警现场查获,颜某某到案后对自己的罪行供认不讳。
血液酒精含量检验报告及相关当事人血液提取登记表、抽血照片、鉴定意见告知书。证明被告人颜某某酒后驾驶血液酒精浓度为185mg/100ml,达到醉酒驾驶程度。鉴定意见已告知被告人。
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照片。证明颜某某没有办理机动车驾驶证,颜某某驾驶的是无号牌豪爵125型二轮摩托车。
视听资料。证明执勤交警现场查获颜某某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及在枣庄市市中区人民医院抽取上肢静脉血样的过程。
刑事判决书、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证明颜某某前科犯罪情况及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查获,2020年9月23日被交警部门处以行政处罚的情况。
颜某某电子档案信息。证明被告人颜某某系成年人,达到完全负刑事责任年龄。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颜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颜某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安全管理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颜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并签字具结,可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颜某某拘役一个月十五天,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范爱民
检察员:王 娟
2020年10月29日
附:
1、被告人颜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其住所(1366632****);
2、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光盘一张;
5、卷宗二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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