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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单位犯罪认罪认罚)(公开版)_河北省霸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霸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霸州市院第一检察部刑诉〔2020〕410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5221993********,汉族,文盲,群众,务工,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商洛市洛南县**镇**村**组**号,现住河北省霸州市王庄子乡**村。2019年4月12日因犯盗窃罪被河北省高碑店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2020年10月12日因涉嫌盗窃罪被霸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0月26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霸州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霸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1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2月16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11日21时许,被告人杨某某至河北省霸州市***乡***村倪某甲家中,发现大门紧锁,被告人杨某某从西边矮院墙翻墙跳入倪某甲院中,然后入室盗窃,在未来得及翻找财物时被发现,并当场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相关书证;2.证人倪某乙的证言;3.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4.被害人倪某甲的陈述;5.现场勘查;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系未遂,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被告人杨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霸州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王德峰

检察员助理:张平

2020年12月25日


附件:1.被告人杨某某现羁押于霸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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