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新密检一部刑诉〔2020〕122号
被告人牛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012619********,汉族,大专文化程度,农民,住河南省新密市**镇**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4月10日被新密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4月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新密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牛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本院于2020年5月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4日21时许,被告人牛某某酒后驾驶豫A*****号小型普通客车,沿新密市**镇**路由北向南时,与同向行驶的豫A*****车辆发生碰撞,造成车损两台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新密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民警到达现场时发现被告人牛某某涉嫌酒后驾车,遂请医师对其抽血并封装送检。经新密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牛某某负事故次要责任。经检验,被告人牛某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94.97mg/100ml。
被告人牛某某于2019年4月10日被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证明、抽取血样登记表、机动车、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协议书、谅解书、到案经过、结案报告等;2.检验报告;3.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4.证人宋**等人证言;5.被告人牛某某供述及辩解;6.视频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牛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牛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牛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黄利朋
检察官助理:王红涛
2020年5月22日
附件:1.被告人牛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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