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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单位犯罪认罪认罚)(公开版)_泌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泌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泌检一部刑诉〔2020〕609号 

被告邓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2********657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泌阳县**镇**村委**村,住河南省驻马店市泌阳县**镇**村委**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3日被泌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泌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邓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02日19时30分左右,被告人邓某某在象河乡岗王村委杨树洼孙某某家吃饭喝酒后,在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况下,驾驶一辆红色嘉陵牌无号牌二轮摩托车沿G240国道行驶至春水镇昌庄路口,撞上步行的付某某,致付某某受伤。经驻马店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检验鉴定报告(驻)公(刑)鉴(乙醇)字【2020】2277号鉴定:邓某某血样中的乙醇含量为106.91mg/100ml。案发后,被告人邓某某与付某某达成了赔偿谅解协议,得到了被害人付某某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相关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邓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邓某某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邓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泌阳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程新青

2020年11月18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邓某某现羁押于泌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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