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单位犯罪认罪认罚)(公开版)_淇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淇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淇检一部刑诉〔2020〕458号 

被告人冯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汉族,初中毕业,农民,住河南省淇县****************。因涉嫌保险诈骗于2020年11月9日被淇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保险诈骗犯罪于2020年11月16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淇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淇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冯某某涉嫌保险诈骗罪,于2020年11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份,在淇县桥盟街道办事处**村其养猪场内,被告人冯某某以微信转账的方式,向孟某某付款21440元,购买淇县桥盟街道办事处**村孟某某(另案处理)病死老母猪27头,共计8100斤,后冒充自己养猪场内病死猪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淇县分公司进行理赔,骗取保险金36450元。

案发后,被告人冯某某于2020年4月28日主动到淇县公安局投案,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并对骗取的36450元保险金全部退赃退赔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破案报告、保险单、出险理赔记录及明细表、微信支付交易明细等书证;2、证人证言:证人孟某某、夏某某、冯某某证言;3、被告人冯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冯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冯某某在发生的保险事故中,故意编造虚假事实,夸大损失程度,骗取保险金,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保险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冯某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简易程序,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淇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永军

马颖颖

2020年11月30日 

附:

    1.被告人冯某某现羁押在淇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65页。

3.证人名单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