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乡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检刑检刑诉〔2020〕125号
被告人郑某甲,男,196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1811961********,汉族,初中文化,系原西安**置业有限公司西乡分公司负责人,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市**市**镇**城中村**弄**号,现住西安市**区**路**印象**栋**室。2008年5月13日因犯虚开用于抵扣税款发票罪被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0万元,2010年7月9日刑满被释放。2020年4月29日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西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我院批准,同年6月3日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郑某乙,男,195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1111957********,汉族,初中文化,系西安**置业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户籍所在地陕西省西安市**区**路**号,现住西安市**区**火车站**号。2008年因涉嫌偷税罪被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430万元,2011年6月刑满被释放。2020年5月1日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西乡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西乡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某甲、郑某乙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20年8月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一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1年8月15日,被告人郑某乙出资注册成立西安**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安**公司”),其子郑某丙(已去世)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郑某乙系实际控制人,后西安**公司在西乡县通过竞价购买到位于城南**村**组的一宗土地。2013年7月12日,受郑某乙全权委托,被告人郑某甲来到西乡县注册成立西安**置业有限公司西乡分公司(以下简称“西乡分公司”,2019年11月28日已注销),并任负责人,负责在西安**公司购买的土地上开发“**大酒店”项目。因西安**公司资金短缺,无法启动项目建设,郑某甲经郑某丁建议,决定通过收取发包工程保证金和向社会群众融资的方式筹集项目资金,并获得郑某乙、郑某丙同意。2014年4月8日,郑某甲、郑某丁、任某某三人注册成立西乡县**投资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6年1月11日注销),任某某任挂名法定代表人,郑某甲、郑某丁为股东,郑某甲总管全盘工作,郑某丁负责融资策划、培训、业务员管理,**公司与西乡分公司合署办公,实行“两块牌子、一套人马”,之后在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的情况下,**公司安排业务员通过发放融资宣传彩页、口头宣讲、召开投资理财签到会等公开方式,以西乡分公司开发“**大酒店”项目名义,承诺给付15%—18%的年利息,向社会公开吸收存款。2014年7月11日,**公司因涉嫌非法集资被公安机关和工商部门调查并责令关停,郑某丁、任某某遂离开西乡。此后,西乡分公司在退还少数群众存款后,将其他群众到期存款合同收回,转以员工名义向投资群众出具借款借条,并继续吸收已投资群众的追加存款及介绍的其他群众投资款。2016年6月,西乡分公司资金链断裂,无法按月支付利息及归还本金,多名被害人索要本金及利息数年未果。
综上,自2014年4月至2016年6月,西乡分公司共向社会不特定群众19人吸收资金2927792元(含已给7人退还本金17.8万元,其中截止2014年7月11日向不特定群众9人吸收资金280000元),给投资群众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为2749792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辨认等笔录;7.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郑某甲、郑某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西安**置业有限公司西乡分公司违反金融管理法规,采取向社会公众宣传投资,承诺到期返本付息的手段,非法向社会不特定群众吸收资金,数额巨大,严重扰乱了金融秩序,被告人郑某甲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被告人郑某乙作为西安**置业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组织、安排西安**置业有限公司西乡分公司非法吸收公众资金,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本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二人的刑事责任。被告人郑某甲、郑某乙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乡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李世川
检察官助理:刘红波
2020年11月16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郑某甲现羁押于西乡县看守所;被告人郑某乙现住西安市**区**火车站**号,联系电话:1357191****。
2.案卷材料和证据九册,光盘二张。
3.物证:详见赃证款物品随案移送清单。
4.《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量刑建议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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