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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单位犯罪认罪认罚)(公开版)_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郑中检二部刑诉〔2020〕12号 

被告人XX,男,1973年6月7日出生。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经郑州市公安局建设路分局决定,于2019年10月11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1月14日被郑州市公安局建设路分局逮捕。

被告人闫XX,女,1974年4月28日出生。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经郑州市公安局建设路分局决定,于2020年4月26日被取保候审,2020年6月15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袁XX,男,1983年11月11日出生。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经郑州市公安局建设路分局决定,于2020年4月26日被取保候审,2020年6月15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郑州市公安局建设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XX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20年1月1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以被告人闫XX、袁XX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20年6月11日向本院补充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5日、6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2月28日、2020年5月11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26日、2020年6月11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本院于2020年2月15日、2020年4月2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12月,被告人史XX、闫XX等人以各自所开的美容、美发店入股注册成立了郑州原溯时光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进行统一经营管理。被告人史XX担任法定代表人和执行董事兼经理,负责公司全面工作。被告人闫XX作为股东和监事,负责美容店的经营管理。被告人袁XX作为股东负责美发店的经营管理。从2015年起,该公司利用其名下位于中原区、金水区、新密市的多家美容美发店,以高利为诱饵,采取让客户办理返利卡、理财卡、股东卡等方式,向社会不特定的对象非法吸收存款。经审计,郑州原溯时光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向246人吸收公众存款金额共计8,003,662.00元(其中美发1,819,500.00元,美容3,003,960.00元,其他3,180,202.00元),已兑付2,134,357.60元,未兑付5,869,304.40元。

2019年10月11日下午,被告人史XX自行到公安机关配合调查说明情况。2020年3月20日,被告人袁XX接电话通知后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讯问。2020年3月23日,被告人闫XX接电话通知后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讯问。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书证:被告人户籍证明、与客户签订的协议书、投资客户名单、公司工商登记资料、账务往来材料等书证;2.证人证言:证人王XX、 刘XX、张XX、 张XX等人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史XX、闫XX、袁XX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河南德兴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报告。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史XX、闫XX、袁XX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史XX作为郑州原溯时光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被告人闫XX、袁XX作为公司的直接责任人员,共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三十一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被告人史XX、闫XX、袁XX的刑事责任。被告人史XX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被告人闫XX、袁XX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二十七条的规定,对被告人史XX应按全部犯罪事实处罚,对于被告人闫XX、袁XX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人史XX、闫XX、袁XX犯罪以后接公安机关通知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史XX、闫XX、袁XX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史XX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十万元;判处被告人闫XX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七万元;判处被告人袁XX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五万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李红燕

检察官助理:田  斌

2020年7月6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史XX现羁押于郑州市第三看守所,被告人闫XX、袁XX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10册

3. 《认罪认罚具结书》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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