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江检一部刑诉〔2020〕Z93号
被告人谭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17031971********,汉族,广东省阳江市人,小学文化,群众,户籍地广东省阳江市江城区双捷镇长坑村委会花山村2号,现住址广东省阳江市江城区**路**,因本案于2020年6月22日被阳江市公安局立案侦查,同年6月23日被采取取保候审强制措施。
本案由阳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谭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谭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侦查查明:2020年6月20日,被告人谭某某饮酒后驾驶粤QRE****号二轮摩托车沿阳江市江城区漠江路由西往东方向行驶,于当天0时37分许行驶至漠江路与西平路交叉路口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使用呼气式酒精测试仪对谭某某进行检测,谭某某的酒精含量为121毫克/100毫升,民警即带谭某某到阳江市中西结合医院抽取了血液样本送广东省阳江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谭某某涉嫌危险驾驶。2020年6月22日,经广东省阳江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谭某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23.6毫克/100毫升,谭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
认定以上事实的证据有:1、检验报告;2、现场照片;3、查获经过;4、被告人的供述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谭某某无视国家法律,酒后驾驶机动车,危害道路交通安全,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谭某某案发后自愿到案,且如实供述涉嫌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应认定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从宽处罚。被告人谭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罚。建议对谭某某判处拘役一个月,适用缓刑,并处罚金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许进球
2020年7月16日
附注:
1、被告人谭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随案移送卷宗贰册。
3、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制度告知书》和《认罪认罚具结书》各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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