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神木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神检一部刑诉〔2020〕627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汉族,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编号:232126197804260779,小学文化,户籍地黑龙江省巴彦县**镇**村**屯,现住原籍。2012年6月18日犯非法拘禁罪被神木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2016年6月22日因赌博被神木市公安局继业路派出所处以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赌博罪,2016年7月5日被神木市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同年8月11日我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予批准逮捕,同年8月12日神木市公安局依法取保候审,2017年7月21日被神木市公安局依法解除取保候审继续侦查,2019年8月19日被神木市公安局上网追逃,2020年7月27日被神木市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2020年8月14日经我院批准被神木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神木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10月1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5年5月份谭金忠(已判决)、高某某、贺某甲、贺某乙四人在神木县铂金汉宫酒店一套房内用扑克牌以“扎金花”的方式赌博,**酒店**送到房间。谭金忠现场提供赌金20000元,被告人李某某负责现场记账、抽成并将赌金20000元分配给四人,每人5000元作为赌资;赌注为100元到1000元不等或100元抵1000元打底,不限封顶。四名参与赌人员约定任何人输完5000元后相互转借或向记账的转借并记账,每玩一把按10%抽成,每把最低抽1000多元到几万元不等,整场赌博输赢达200多万元。赌博抽成有十多万元记账后再平分给参赌人员并从抽成中购买香烟、饮料、水等物品,贺某甲所得部分抽成抵了部分赌博账后仍输100多万元,谭金忠、高某某、李某某三人输赢情况不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羁押证明、提起批准逮捕书、批准逮捕决定书、逮捕证、不批准逮捕决定书、不批准逮捕理由说明书、起诉意见书、报案材料、接处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治安大队)、拘留证、释放证明书、取保候审决定书、解除取保候审决定书、户籍信息、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2012)神刑初字第474号刑事判决书、(2019)陕0881刑初710号刑事判决书等;2.证人贺某甲、高某某、刘某某、杨某某、王某某、贺某乙的证言;3.被告人李某某、同案犯谭金忠的供述与辩解;4.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李某某以营利为目的,明知他人聚众赌博而帮助分配赌资、记账、抽成,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神木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李 琛
检察官助理:张娜娜
2020年11月3日
附件:1.被告人现被羁押于神木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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