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盈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盈检公诉办刑诉〔2019〕316号
被告单位盈江县某某石材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312334********,单位地址盈江县**镇**路**号粮油*小区**号,法定代表人卓某某。
诉讼代表人肖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盈江县某某石材有限责任公司矿石开采部经理,联系方式13799929***。
被告人卓某某,男,1963年10月20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2225196310201519,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宁德市霞浦县**镇**村下街**号,现住云南省德宏州盈江县**镇**翡翠城**栋D****。2018年5月16日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被盈江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5月14日被本院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盈江县自然资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单位盈江县**石材有限责任公司、被告人卓某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9年5月14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其间,因部份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二次(自2019年6月14日至2019年7月12日、2019年8月27日至2019年9月2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自2019年8月13日至2019年8月27日、2019年10月26日至2019年11月10日)。现已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单位盈江县某某石材有限责任公司在盈江县工业商务局下发《盈江县工业商务局关于盈江县永祥石材有限责任公司石材加工项目开展前期工作的批复》后,由被告人卓某某代表盈江县某某石材有限责任公司于2016年3月23日与盈江县新城乡杏坝村签订《修建道路共同发展协议》,同年4月11日至12日与盈江县新城乡杏坝村委会杏坝村民小组、户回村民小组签订了《土地整改、平整、石头开发利用合同》。被告人卓某某在明知占用林地修建运输石材的道路需要办理使用林地手续而未办理的情况下,于2016年4月至2017年3月间擅自改变被占用林地用途,雇佣工人使用挖掘机剥离地表植被破坏林地修建道路。
经云南云林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盈江县某某石材有限责任公司扩建道路过程中占用林地面积为22.4亩,森林类别为商品林,土地权属为集体。
被告人卓某某于2018年5月16日主动到盈江县森林公安局丙汗派出所投案自首。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鉴定意见、勘验、辨认笔录、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单位盈江县某某石材有限责任公司、被告人卓某某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林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林地大量毁坏的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盈江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明木瑙
2019年11月8日
附:
1.被告人卓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850322509。
2.随案移交卷宗五册、光盘二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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