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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单位犯罪适用)(公开版)_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检察院

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延检诉刑诉〔2019〕420号

被告单位南平市某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70279********,单位地址南平市某某路某某综合楼负一层,法定代表人王某某。

诉讼代表人陈某,男,19**年**月**日出生,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地南平市延平区**路****苑**幢**单元**室,系被告单位南平市某某有限公司员工,联系方式:15105******。

被告人王某某,女,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2101196303******,汉族,高中文化,南平市某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地南平市延平区**路****苑**幢**单元**室。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8年8月10日被南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8月13日由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9年7月25日移送南平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南平市人民检察院于2019年7月31日指定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19年9月1日至9月15日);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补充侦查一次(自2019年9月11日至10月10日),南平市公安局于2019年10月10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1月至2016年5月期间,被告单位南平市某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被告人王某某及其丈夫陈某甲(已死亡)通过朱某某、李某某(均另案处理)的介绍,在与某甲纺织品有限公司、某乙纺织有限公司、某丙纺织品有限公司、某丁纺织有限公司、某戊纺织有限公司没有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通过南平市某某有限公司的对公账户伪造资金结算事实,取得上述五家公司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20份,虚开税款数额人民币326377.66元,后王某某利用上述发票向税务机关申报抵扣。

2018年8月9日,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被告人王某某到南平市公安局延平分局接受讯问。案发后,被告人王某某已补缴部分税款。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公司设立登记申请表、公司章程、被告人王某某的户籍证明、到案经过、违法、犯罪信息查询记录、南平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

2.证人证言:证人陈某、施某某、洪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笔录: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单位南平市某某有限公司及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被告人王某某违反国家法律规定,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税款数额人民币326377.66元,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二百零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在案发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是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吴秀华

2019年11月7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方式:18950******。

2.移送本案卷材料拾册、证据目录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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