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旅顺口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旅检公诉刑诉〔2018〕111号
被告单位大连**环保技术有限公司,单位地址大连市**号楼**,法定代表人刘某甲。
诉讼代表人刘某甲,女,1984年**月**日出生,联系方式1860426****。
被告人孔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2251981********,汉族,大学本科,中共党员,系大连**公司实际负责人,现住大连市**街**号楼**单元**(户籍所在的为大连市沙河口区**街**号)。因涉嫌单位行贿罪,经大连市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17年8月30日被大连市公安局沙河口分局执行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后经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17年9月11日被大连市公安局沙河口分局拘留,经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17年9月15日被释放并于同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单位大连**环保技术有限公司、被告人孔某某涉嫌单位行贿罪、对单位行贿罪、行贿罪一案,由大连市**区人民检察院侦查终结。大连市**区人民检察院于2017年11月17日报送大连市人民检察院,大连市人民检察院于2017年12月5日指定本院管辖。2017年12月14日,本案进入审查起诉阶段。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孔某某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期间,本院于2018年1月26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8年2月26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8年4月10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8年4月17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8年1月8日、2018年3月27日各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至2015年期间,时任**第**设计院**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院董事长的王某某利用承揽工程设计项目的机会为被告人孔某某推荐环评报告项目,被告人孔某某作为大连**实际控制人分二次给予王某某感谢费合计人民币9.5万元。
2016年至2017年期间,被告人孔某某作为大连**实际控制人,按照事先的约定分五次给予时任**市**局**科科长刘某乙合计78万元人民币好处费,2016年至2017年期间刘某乙利用其职务上的便利条件,陆续为大连**环保技术有限公司推荐了30余个环评项目。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案件来源、到案经过、扣押决定书、工业品买卖合同、**公司工商登记材料、孔某某承揽技术咨询合同、户籍证明、孔某某个人银行账户财物书证等;
2.证人证言:证人刘某乙、王某某、刘某丙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孔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孔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单位大连**环保技术有限公司及被告人孔某某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刘某乙78万元人民币、给予王某某人民币共计9.5万元,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单位行贿罪追究被告单位及被告人的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大连市旅顺口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周京
2018年5月4日
附:
1.被告人孔某某现取保候审于现住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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