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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单位犯罪适用)(公开版)_安徽省繁昌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安徽省繁昌县人民检察院

安徽省繁昌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繁检检一刑诉〔2019〕86号

被告单位繁昌县**运输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91340222******7356L,单位地址繁昌县繁阳镇繁瑞星*****门面房,法定代表人朱某某。

诉讼代表人朱某某,女,1972年**月8日出生,繁昌县**运输有限公司员工,联系电话13966*****955。

被告人某某,男,1986年*月16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222******33,汉族,高中文化程度,繁昌县某某运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户籍所在地繁昌县繁阳镇大阳村委*******8号,现住繁昌县繁阳镇迎春东路浪琴******5室。因赌博,于2008年被繁昌县公安局罚款500元;因殴打他人,于2009年被繁昌县公安局罚款300元。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8年12月25日被繁昌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繁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单位繁昌县**运输有限公司、被告人某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9年5月22日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单位繁昌县**运输有限公司于2014年7月15日在繁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成立,法定代表人朱某某。2017年3月、4月、11月,被告单位在与常州市**物流有限公司、常州**佳成运输有限公司、常州**运输有限公司三家企业没有真实业务的情况下,经朱某某(另案处理)介绍,被告人朱某某以收取票面金额(价税合计)4.5%左右的开票费从中获利,向三家企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8张,税额计181351.34元、价税合计1830000元。上述税额,常州市**物流有限公司、常州***成运输有限公司、常州**运输有限公司已向税务机关进行了申报抵扣。

被告人朱某某于2018年12月25日主动到繁昌县公安局投案。案发后,已退交涉案款18877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身份信息,企业注册信息查询单、到案经过,税款申报抵扣明细、银行流水明细、收款回单等;

2.证人证言:证人朱某某、陈某的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单位繁昌县**运输有限公司及其主管人员被告人朱某某违反国家税收征管制度,为牟取利益,在没有发生真实业务的情况下,为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8张,税额计181351.34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繁昌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马阳艳

                  2019年6月6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繁昌县繁阳镇迎春东*****05室。

2侦查卷宗1册计23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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