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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单位犯罪适用)(公开版)_安徽省马鞍山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安徽省马鞍山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马检刑诉〔2019〕5号

被告单位马鞍山市信友服装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0X3,单位地址马鞍山市当涂县乌溪镇,法定代表人丁能强。

诉讼代表人丁某某,男,****年**月**日出生,被告单位员工,联系方式**** 

被告人丁能强,男,****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号码340521********4412,汉族,初中,马鞍山市信友服装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芜湖县信友服装有限公司股东,户籍所在地当涂县******号,现住马鞍山市信友服装有限公司宿舍。被告人丁能强因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8年7月5日被当涂县公安局执行刑事拘留,同年8月10日经当涂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被当涂县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当涂县看守所。

被告人唐克霞,女,****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号码342501********7225,汉族,初中,马鞍山市信友服装有限公司股东、芜湖县信友服装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户籍所在地当涂县******号,现住马鞍山市信友服装有限公司宿舍。被告人唐克霞因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8年7月5日被当涂县公安局执行刑事拘留,同年8月10日经当涂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被当涂县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马鞍山市看守所。

被告人赵云梅,女,****年**月**日出生出生,居民身份号码342322********4027,汉族,初中,马鞍山市雨山区雅莱羽服装店实际负责人,户籍所在地本市花山区**街道****号,现住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广场** 栋**室。被告人赵云梅因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8年7月5日被当涂县公安局执行刑事拘留,同年8月10日经当涂县人民检察院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批准逮捕,同日被当涂县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马鞍山市看守所。

本案由当涂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丁能强、唐克霞涉嫌合同诈骗罪、赵云梅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8年10月10日,向当涂县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该院受理后于同日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的法律规定。当涂县人民检察院于2018年10月12日将本案转至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讯问被告人,询问证人,听取辩护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补充侦查两次(自2018年11月27日至12月27日、2019年2月10日至3月8日);因案情重大复杂,提请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自2018年11月13日至11月27日、2019年1月27日至2月10日、4月9日至4月23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马鞍山市信友服装有限公司集资诈骗犯罪事实

被告单位马鞍山市信友服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信友公司”)成立于2006年3月6日,经营范围服装加工、销售。截至2015年5月,信友公司及法定代表人丁能强、股东唐克霞(二人系夫妻)欠外债逾千万元。2015年5月,被告人丁能强、唐克霞经人介绍认识被告人赵云梅,双方约定,由赵云梅对外借款,信友公司按照借款金额的10%支付赵云梅中介费。

2015年5月16日至2018年6月,信友公司以给付高额利息(月息多为2-4分)为诱饵,采取隐瞒巨额负债情况、虚假宣传经营状况等手段,经赵云梅介绍,先后从夏某某、吴某某、李某某等615人处非法集资人民币16137.53万元(以下均为人民币),用于偿付集资款本息、赵云梅中介费及归还其他高息贷款等。至案发,除已归还本息9416.71万元,实际诈骗金额6720.82万元(其中支付赵云梅中介费1684.53万元)。

二、赵云梅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集资诈骗犯罪事实

2015年5月,被告人赵云梅明知信友公司无融资资质,仍接受该公司请托对外高息借款。赵云梅通过组织出借人实地参观考察或通过创建微信群、设立接待出借人的专门工作室等方式宣传信友公司规模大、效益好,吸引出借人持续投资借款。同时,赵云梅以支付鲁某某、王某甲、严某某、徐某某等人好处费等方式,鼓励上述人员将信友公司高息借款的消息向社会扩散。2015年5月至2018年2月期间,赵云梅以上述方式为信友公司非法集资14636.30万元。

2018年3月,赵云梅明知信友公司经营严重困难,已无能力支付到期本息,仍对出借人隐瞒公司实际经营状况并进行虚假宣传,继续帮助信友公司对外借款,并从中截留部分借款归还自家亲友本息(含未到期本金)。2018年3月至案发,赵云梅为信友公司非法集资1680.00万元,除去应支付利息49.70万元,实际诈骗1630.30万元。

2018年7月5日,丁能强、唐克霞在马鞍山市滨海假日酒店被抓获;同日,赵云梅经当涂县公安局电话通知后到本市雨山区****室,后被带至该局。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私营企业基本注册信息查询单、银行账目交易明细、记账本、发破案经过等。

2.证人证言:证人赵某某、王某乙、倪某某、张某某、钱某某、丁某某、王某甲、鲁某某、王某丙、傅某某等人证言。

3.被告人丁能强、唐克霞、赵云梅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安徽永涵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

5.现场勘验笔录等。

6.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单位马鞍山市信友服装有限公司及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被告人丁能强、唐克霞,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集资,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一百九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集资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云梅未经批准,为信友公司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集资,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分别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百九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

被告单位马鞍山市信友服装有限公司、赵云梅系共同犯罪,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被告人赵云梅犯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丁能强、唐克霞到案后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系坦白,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胡锋云

                                 2019年4月22日

附:

1.被告人丁能强现羁押于当涂县看守所,被告人唐克霞、赵云梅现羁押于马鞍山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61册,光盘10张。

3.随案移送物品清单1份。

马鞍山市人民检察院

变更起诉决定书

马检刑变诉〔2019〕3号

被告单位马鞍山市信友服装有限公司、被告人丁能强、唐克霞涉嫌集资诈骗罪、赵云梅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一案,本院以马检刑诉〔2019〕5号起诉书向你院提起公诉。现根据新证据和查明的事实对该起诉书指控的被告单位及各被告人犯罪数额作如下变更:

1.被告单位马鞍山市信友服装有限公司及被告人丁能强、唐克霞的犯罪数额

2015年5月16日至2018年6月,信友公司以给付高额利息(月息多为2-4分)为诱饵,采取隐瞒巨额负债情况、虚假宣传经营状况等手段,经赵云梅介绍,先后从夏某某、吴某某、李某某等615人处非法集资人民币16137.53万元(以下均为人民币),用于偿付集资款本息、赵云梅中介费及归还其他高息贷款等。至案发,除已归还本金3603.50万元、已付利息5693.21万元,实际诈骗金额6840.82万元(其中支付赵云梅中介费1684.53万元)。

2.被告人赵云梅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数额

2015年5月,被告人赵云梅明知信友公司无融资资质,仍接受该公司请托对外高息借款。赵云梅通过组织出借人实地参观考察或通过创建微信群、设立接待出借人的专门工作室等方式宣传信友公司规模大、效益好,吸引出借人持续投资借款。同时,赵云梅以支付鲁某某、王某甲、严某某、徐某某等人好处费等方式,鼓励上述人员将信友公司高息借款的消息向社会扩散。2015年5月至2018年2月期间,赵云梅以上述方式为信友公司非法集资14536.30万元。

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四百五十八条的规定,变更起诉,请依法判处。

马检刑诉〔2019〕5号起诉书未被变更部分仍然具有法律效力。

此致

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胡锋云

2019年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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