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聊东昌检二部刑诉〔2019〕83号
被告人庞某某,男,195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25011952********,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住东昌府区**街道**村**号,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1月18日被聊城市公安局东昌府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8日、12月16日取保候审。
被告人付某某,女,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15021987********,汉族,专科,户籍所在地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住东昌府区**街道**村**号,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1月28日、12月16日取保候审。
被告人刘某某,女,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15251986********,汉族,中专,户籍所在地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住东昌府区**街道**村**号,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1月28日、12月16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聊城市公安局东昌府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庞某某、付某某、刘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12月3日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告知了被告人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以及认罪认罚的后果,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1年6月至2016年12月期间,丰某某(已判刑)以聊城市东昌府**蔬菜专业合作社为依托,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通过社员代表宣传、发放传单方式,在东昌府区**街道办事处辖区内,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共计39889891.48元,至今未还本金金额为10078835.10元。
被告人庞某某系丰某某开设的东昌府区**蔬菜专业合作社外勤主任,负责拉拢存款、发展代办人员;宣传及策划。自2015年1月份至2016年12月份,被告人庞某某任外勤主任期间,**合作社吸收存款15345963.20元。
被告人付某某系丰某某财务负责人,协助丰某某负责管理资金,支出费用等。自2012年8月至2016年12月付某某任财务负责人期间,经手吸收存款38496938.48元。
被告人刘某某系丰某某财务人员,协助丰某某,负责点钱,发放资金及奖励等。2014年5月至2016年12月任职期间,经手吸收存款19843525.92元。
三被告人均为经侦查机关电话通知后自动到案,并如实供述了案件事实。被告人付某某、刘某某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东昌府区**蔬菜专业合作社吸收村民存款单据、账目、归案经过、东昌府区金融工作办公室证明等;2.证人证言:证人商某某、冯某某、闫某某、刘风女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司法会计鉴定报告。
本院认为,被告单位聊城市东昌府区**蔬菜专业合作社、被告人庞某某、付某某、刘某某伙同他人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规,面向社会公众吸收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庞某某、付某某、刘某某系从犯,有自首情节,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建议判处被告人庞某某两年至三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判处被告人付某某一年至两年零六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判处被告人刘某某一年至两年零六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被告人付某某、刘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胜军
2019年12月31日
附:
1.被告人庞某某现取保候审,住东昌府区**街道**村**号;被告人付某某现取保候审,住东昌府区**街道**村**号;被告人刘某某现取保候审,住东昌府区**街道**村**号。
2.案卷两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两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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