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唐山市开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唐开检公刑诉〔2019〕110号
被告单位****,组织机构代码**,单位地址唐山市开平区**,法定代表人曹某某。
诉讼代表人李某某,女,1982年**月**日出生,被告单位**办公室文员,联系方式**。
被告人鞠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2051965********,汉族,初中文化,群众,作案时系**总经理,现住唐山市开平区**。因涉嫌骗取贷款罪,于2019年7月1日被唐山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0月8日经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洪某某,女,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2221975********,汉族,初中文化,中共党员,作案时系**副总经理,户籍所在地唐山市开平区**,现住唐山市开平区**。因涉嫌骗取贷款罪,于2019年7月1日被唐山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0月8日经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唐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单位**、被告人鞠某某、洪某某涉嫌骗取贷款罪,于2019年8月19日移送唐山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同年8月26日唐山市人民检察院将本案移交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单位、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案件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19年9月27日至10月11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4年5月至9月间,为获取大额贷款以支持杨某某名下各企业发展,杨某某名下各企业的总经理被告人鞠某某和主管财务工作的副总经理被告人洪某某合谋,以杨某某名下被告单位**为贷款企业,以杨某某名下**公司、**公司为担保企业,在申请贷款过程中,通过编造虚假的购销合同并虚构贷款用途、伪造贷款企业和担保企业的资信证明材料进行虚假担保,分五次向中信银行唐山分行贷款总额合计14000万元,在获取贷款后,没有按照约定使用贷款,擅自改变贷款用途,致使贷款无法按期足额偿还,经资产处置,中信银行于2017年1月已收回贷款3387.6979万元,剩余未偿还贷款已做贷款核销处理,给中信银行造成特别重大的损失。
被告人鞠某某系公安机关于2019年7月1日到唐山开平区**传唤到案,其因患有严重疾病无法供述自己的罪行。被告人洪某某系公安机关于2019年3月5日电话传唤到案,其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鞠某某、洪某某到案说明、贷款卷宗等;
2.证人杨某某、曹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鞠某某、洪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鞠某某、洪某某作为被告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大额贷款,给银行造成特别重大的损失,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骗取贷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洪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其本人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唐山市开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赵修宇
2019年10月11日
附:
1.被告人鞠某某、洪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户籍所在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十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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