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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单位犯罪适用)(公开版)_抚顺市顺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抚顺市顺城区人民检察院

抚顺市顺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抚顺检诉刑诉〔2019〕110号

被告单位:安徽**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91340300150060076M,单位地址:安徽省蚌埠市**路**号,法定代表人:乔某甲。

诉讼代表人顾某某,男,1960年**月**日出生,系被告单位法务部**,联系方式:1575526****。

被告人乔某乙,男,194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0311194710161012,汉族,初中文化,安徽**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股东,住安徽省蚌埠市经济开发区**。2019年4月17日因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被抚顺市公安局顺城公安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王某某,男,196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0303196208310616,汉族,大专文化,安徽**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股东、监事(原法定代表人、**),住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路**号**栋**号。2018年8月31日因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被抚顺市公安局顺城公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9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顺城公安分局执行逮捕。2019年4月2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抚顺市公安局顺城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单位安徽**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被告人王某某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18年11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以被告人乔某乙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19年5月9日向本院补充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二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十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单位安徽**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18日,因与黄某某、朱某某、蒋某某、李某甲、李某乙、抚顺**技术有限公司、抚顺**工程有限公司、****保温涂料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共计8起案件)被抚顺市顺城区人民法院判决应付黄某某、朱某某、蒋某某、李某甲、李某乙、抚顺**技术有限公司、抚顺**工程有限公司、****保温涂料工程有限公司(共计8起案件)工程款及材料款1000余万元。被告单位上诉后,2016年9月23日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维持原判。2017年4月19日,抚顺市顺城区人民法院向被告单位邮寄送达了上述案件的《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被告单位法务部**顾某某签收了上述法律文书,但被告单位并未按照生效判决执行和报告财产。期间,被告人乔某乙于2017年5月2日收购了该公司除被告人王某某以外其他所有股东的股份,二被告人成为该公司仅有的两名股东。被告人王某某于2017年6月26日成为被告单位法定代表人。2017年7月27日,抚顺市顺城区人民法院执行局工作人员至被告单位送达8起民事案件《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被告单位工作人员李某乙当场签收了上述法律文书。但被告单位仍未按照生效判决执行和报告财产,而是于2017年7月28日至31日间将下列公司财产转移:1、奔驰牌梅赛德斯FA6500轿车一台给高某某;2、安徽省凤阳县**镇**园**幢别墅给陈某某;3、安徽省凤阳县**镇**园**号别墅给乔某某;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镇**小区**号楼**单元**室给张某某;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镇**小区**号楼**单元**室给王某某;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镇**小区**号楼**单元**室和102室给姚某某,致使抚顺市顺城区人民法院生效判决无法执行。被告人乔某乙作为被告单位**、股东,被告人王某某作为被告单位法定代表人、股东,是被告单位安徽**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犯罪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2019年4月9日,蚌埠义轩投资公司代被告单位履行了判决确定的全部债务。

被告人王某某于2018年8月27日被公安人员抓获;被告人乔某乙于2019年4月17日向公安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抚顺市顺城区人民法院情况说明、执行文书及送达回证等证据材料;2、证人证言:证人李某乙、顾某某等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乔某乙、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单位安徽**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在收到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后,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被告人乔某乙、王某某系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被告单位及二被告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抚顺市顺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

代理检察员:**

2019年5月24日

附:

1.被告人乔某乙、王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抚顺市顺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抚顺检诉刑诉〔2019〕110号

被告单位:安徽五建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91340300150060076M,单位地址:安徽省蚌埠市朝阳北路1218号,法定代表人:乔术宽。

诉讼代表人顾平,男,1960年8月26日出生,系被告单位法务部部长,联系方式:15755268002。

被告人乔春杭,男,1947年10月16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0311194710161012,汉族,初中文化,安徽五建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股东,住安徽省蚌埠市经济开发区凯旋城13-1-401。2019年4月17日因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被抚顺市公安局顺城公安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王振平,男,1962年8月31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0303196208310616,汉族,大专文化,安徽五建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股东、监事(原法定代表人、总经理),住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迎宾路3号3栋2号。2018年8月31日因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被抚顺市公安局顺城公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9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顺城公安分局执行逮捕。2019年4月2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抚顺市公安局顺城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单位安徽五建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被告人王振平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18年11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以被告人乔春杭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19年5月9日向本院补充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二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十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单位安徽五建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18日,因与黄治华、朱玉东、蒋树林、李伟、李淑华、抚顺佳旺供热技术有限公司、抚顺安通管业工程有限公司、瑞祥(大连)保温涂料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共计8起案件)被抚顺市顺城区人民法院判决应付黄治华、朱玉东、蒋树林、李伟、李淑华、抚顺佳旺供热技术有限公司、抚顺安通管业工程有限公司、瑞祥(大连)保温涂料工程有限公司(共计8起案件)工程款及材料款1000余万元。被告单位上诉后,2016年9月23日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维持原判。2017年4月19日,抚顺市顺城区人民法院向被告单位邮寄送达了上述案件的《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被告单位法务部负责人顾平签收了上述法律文书,但被告单位并未按照生效判决执行和报告财产。期间,被告人乔春杭于2017年5月2日收购了该公司除被告人王振平以外其他所有股东的股份,二被告人成为该公司仅有的两名股东。被告人王振平于2017年6月26日成为被告单位法定代表人。2017年7月27日,抚顺市顺城区人民法院执行局工作人员至被告单位送达8起民事案件《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被告单位工作人员李勇当场签收了上述法律文书。但被告单位仍未按照生效判决执行和报告财产,而是于2017年7月28日至31日间将下列公司财产转移:1、奔驰牌梅赛德斯FA6500轿车一台给高某某;2、安徽省凤阳县门台镇工业园区龙凤山庄91幢别墅给陈某某;3、安徽省凤阳县门台镇工业园区龙凤山庄16号别墅给乔某某;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曹老集镇杨树林小区60号楼1单元101室给张某某;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曹老集镇杨树林小区60号楼1单元102室给王某某;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曹老集镇杨树林小区D61号楼1单元101室和102室给姚某某,致使抚顺市顺城区人民法院生效判决无法执行。被告人乔春杭作为被告单位董事长、股东,被告人王振平作为被告单位法定代表人、股东,是被告单位安徽五建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犯罪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2019年4月9日,蚌埠义轩投资公司代被告单位履行了判决确定的全部债务。

被告人王振平于2018年8月27日被公安人员抓获;被告人乔春杭于2019年4月17日向公安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抚顺市顺城区人民法院情况说明、执行文书及送达回证等证据材料;2、证人证言:证人李勇、顾平等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乔春杭、王振平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单位安徽五建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在收到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后,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被告人乔春杭、王振平系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被告单位及二被告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抚顺市顺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郝丽娜

代理检察员:王 超

2019年5月24日

附:

1.被告人乔春杭、王振平现取保候审于其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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