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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单位犯罪适用)(公开版)_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汉区检公诉刑诉〔2016〕108号

被告单位陕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1354****,单位地址汉中市汉台区,法定代表人邓某某。

诉讼代表人崔某某,男,1951年**月**日出生,**工程部**,联系电话1389160****。

被告人邓某某,男,生于1966年**月**日,出生地为陕西省汉中市汉台区,身份证号6123011966********,汉族,大专文化,户籍地汉中市汉台区**路**号**单元**室,住汉台区**园**号楼**单元**室,系陕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2016年5月27日因涉嫌逃税罪被汉中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汉中市公安局侦查终结,移送汉中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汉中市人民检察院2016年5月30日以汉检公交诉[2016]1号交办案件通知书交办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6年6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单位陕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及法定代表人被告人邓某某在勉县建设的“天荡花苑”、“丽都花园”楼盘销售中,为达到逃避缴纳税款的目的,指使该公司财务人员刘某甲、田某某、王燕等人采用作假账、隐瞒收入、虚假纳税申报、不申报的手段,在2006年度、2007年度、2008年度共计逃避缴纳税款金额为2880160.85元,逃避缴纳税款金额占当年度应纳税额的比例均超过30%以上,且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在规定期限内未补缴应纳税款、未缴纳滞纳金、不接受行政处罚。上述三年逃税详细情况如下:

2006年度,陕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涉案应税收入为12431598.80元,应纳税额为1161056.23元,已纳税额为338666.33元,逃避缴纳税款金额为822389.90元,逃避缴纳税款金额占当年度应纳税额比例为70.8%。

2007年度,陕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涉案应税收入为12800092元,应纳税额为1214056.83元,已纳税额为0元,逃避缴纳税款金额为1214056.83元,逃避缴纳税款金额占当年度应纳税额比例为100%。

2008年度,陕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涉案应税收入为21111185元,应纳税额为1718601.78元,已纳税额为874887.66元,逃避缴纳税款金额为843714.12元,逃避缴纳税款金额占当年度应纳税额比例为49%。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陕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工商登记、组织机构代码、营业执照、税务登记档案资料、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资质、公司管理制度文件,勉县天荡花园、丽都花园项目资料,汉中市地方税务局《关于陕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涉嫌逃避缴纳税款比例确认书》等书证;2、证人刘某乙、刘某甲、张某某、田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邓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搜查笔录、扣押物品清单等。

本院认为,被告单位陕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不申报,共计逃避缴纳税款金额为2880160.85元,逃避缴纳税款金额占当年度应纳税额的比例超过30%以上;被告人邓某某作为陕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具体实施上述逃税行为,其行为均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逃税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秦汉平

2016年6月7日

附:1、被告人邓某某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及证据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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