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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单位犯罪适用)(公开版)_江西省德兴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江西省德兴市人民检察院

江西省德兴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德检公诉刑诉〔2017〕159号

被告××欧某某江西**化工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824733921**8*,单位地址江西省吉安市***工业城,法定代表人庄某某。

诉讼代表人庄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3601221966********,被告××法定代表人。

被告人任某某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4306231979********,汉族,中专文化,欧某某江西**化工有限公司常务副总经理,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暂住**宿舍。因涉嫌污染环境罪于2017年5月4日被德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7日被该局取保候审;2017年12月11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孙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4302031970********,汉族,大专文化,欧某某江西**化工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株洲市石峰区,暂住**宿舍。因涉嫌污染环境罪于2017年5月4日被德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7日被该局取保候审;2017年12月11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李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3601211972********,汉族,大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南昌县,住南昌县**镇**路**号**栋**单元**室。因涉嫌污染环境罪于2017年4月22日被德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7年5月27日被德兴市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董彬,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3611811991********,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德兴市,住德兴市**屯街道**村**组**号。曾因犯寻衅滋事罪、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6年6月6日被德兴市人民法院两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1年1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现因涉嫌污染环境罪于2017年4月22日被德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7年5月27日被德兴市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汪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3623021982********,汉族,初中文化,建筑泥水工,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德兴市,住德兴市**屯街道**号。因涉嫌污染环境罪于2017年6月15日被德兴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7年12月11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3623021987********,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德兴市,住德兴市**屯街道**村**组**号。因涉嫌污染环境罪于2017年10月10日被德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5日被该局取保候审;2017年12月11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李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360121197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南昌县,住南昌县**乡**村**村**号。因涉嫌污染环境罪于2017年9月19日被德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10月25日被该局逮捕。

被告人龚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3601211977********,汉族,初中文化,货车驾驶员,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南昌县,住南昌县**镇**村**村**号。因涉嫌污染环境罪于2017年5月3日被德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8日被该局取保候审;2017年12月11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德兴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董彬、任某某、孙某某、汪某某、龚某某、王某某、李某甲涉嫌污染环境罪,于2017年7月25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7年8月24日以德检公诉补诉〔2017〕2号补充移送起诉通知书要求德兴市公安局对欧某某江西**化工有限公司以涉嫌污染环境罪补充移送起诉,德兴市公安局于2017年9月22日以欧某某江西**化工有限公司涉嫌污染环境罪向本院补充移送审查起诉。其间,依法退回补充侦查两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李某某从南昌高等专科学校化工专业毕业后分配至德兴银山矿银化公司工作,后因该公司重组而下岗,李某某遂打算从事化工方面的经营活动。2016年,李某某找到生产农药原药及化工中间体的被告××欧某某江西**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欧某某化工公司)总经理助理孙某某,了解到该公司有废硫酸要处理,两人为此多次商谈处理废硫酸事宜,嗣后孙某某即向主持该公司日常工作的常务副总经理任某某报告请示。2016年12月30日,被告人任某某、孙某某在未核实李某某是否具备废硫酸处理资质的情况下,促成欧某某化工公司与李某某签订了处置废硫酸合同,合同约定由李某某帮助该公司处置废硫酸,该公司则按1180元/吨的单价向李某某支付处置费用。2016年12月30日至2017年4月21日间,被告人李某某雇请被告人龚某某及其他人等先后15次从欧某某化工公司运出废硫酸,累计重量412.63吨。除2017年4月21日运出的17.6吨废硫酸处置费用因被现场查获而未及支付外,欧某某化工公司已陆续支付给李某某处置废硫酸的费用累计466131元。期间,孙某某从李某某处累计分得废硫酸的处置款项30000元。

1.2016年12月30日,被告人李某某通过浙******货车从欧某某化工公司运出1车废硫酸计28.33吨至德兴市,后联系德兴银山矿的温某某于次日上午欲将废硫酸倾倒至银山矿尾砂坝。因车辆动力不足无法到达尾砂坝,温某某随即带领李某某改道至**路倾倒废硫酸,后被银山矿工作人员巡查发现而未能倾倒完毕,李某某等人随即逃离现场。

2.2017年2月12日至3月9日间,被告李某某先后8次从欧某某化工公司运出废硫酸累计274.56吨转移至南昌县**暂存,其中第1次由赣******货车承运,此后7次由被告人龚某某驾驶其自有的赣******货车承运。之后,李某某联系浙江的洪某甲,由洪某甲雇请洪某乙驾驶槽罐车将274.56吨废硫酸陆续运走处置,李某某则以450元/吨支付处置费用给洪某甲。其后,洪某甲将废硫酸运至铅山县**镇**五里亭的汇鑫矿产品加工厂内,无偿提供给曾某某用于分析合金刀头。

3.2017年4月12日至4月21日间,被告人李某某与德兴香屯的被告人汪某某、董彬联系好倾倒废硫酸的场地后,由被告人龚某某驾驶赣******货车分5次(天)从欧某某化工公司运出5车废硫酸,将5车废硫酸于凌晨时分运到德兴香屯董彬的五星沙场处倾倒至乐安河中。其中前4次共倾倒废硫酸67.72吨;第5次即2017年4月21日运至五星沙场处的17.6吨废硫酸未倾倒完毕即被查获,李某某、董彬被民警当场抓获,其余人等逃离现场。被告人董彬、汪某某、王某某、龚某某前后5次均全程在场协助李某某倾倒废硫酸;第3次至第5次倾倒废硫酸时,李某某随车带来被告人李某甲协助倾倒。期间,董彬从李某某处累计分得废硫酸的处置款项3700元;汪某某、王某某从李某某处累计各分得废硫酸的处置款项3600元。

德兴市公安局于2017年4月21日在五星沙场当场查获的未倾倒完毕的废硫酸后被欧某某化工公司运回暂存。经依法委托江西省核工业地质局测试研究中心从欧某某化工公司运回的废硫酸及该公司临时储罐中的废硫酸分别取样,并进行危险特性鉴别、比对。确认了运回的废硫酸与临时储罐中的废硫酸的同一性,且均系危险废物。

2017年5月18日,欧某某化工公司与具备危险废物(含废硫酸)经营许可的江西东江环保技术有限公司签订了废物处置合同,合同约定的废硫酸处置费用单价为3350元/吨。

案发后,龚某某于2017年4月26日到南昌县公安局投案;任某某、孙某某于2017年5月4日到德兴市公安局投案;汪某某于2017年6月15日到德兴市公安局投案;李某甲于2017年9月19日在南昌市上海南路钢材市场旁被南昌市公安局西湖分局抓获归案;王某某于2017年10月9日在德兴市花桥镇被德兴市公安局抓获归案。

案发后,龚某某向德兴市公安局主动退缴违法所得30000元;欧某某化工公司向德兴市公安局主动缴纳生态环境修复费用2000000元。李某某向本院主动退缴违法所得51900元;欧某某化工公司向本院主动退缴违法所得200000元;孙某某向本院主动退缴违法所得30000元;董彬向本院主动退缴违法所得3700元;汪某某向本院主动退缴违法所得3600元;王某某向本院主动退缴违法所得36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人口信息查询、刑事判决书、归案经过说明、环评批复、废硫酸处置协议、出库单、付款申请书等书证;2.证人洪某甲、洪某乙、曾某某、温某某、郑某某、粟光荣、邹某某、蔡某某、汪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李某某、董彬、任某某、孙某某、汪某某、李某某、王某某、龚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废硫酸危险特性鉴别报告;5.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任某某、孙某某作为被告××欧某某江西**化工有限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为了降低被告××危险废物的处置成本,在明知被告人李某某未取得有关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违反国家规定委托李某某处置危险废物,因而放任李某某将危险废物直接倾倒在河流中,倾倒数量累计3吨以上不满100吨;被告人董彬、汪某某、王某某、李某某、龚某某为了谋取非法的经济利益,明知系危险废物仍违反国家规定伙同被告人李某某直接倾倒,其参与倾倒的数量累计均在3吨以上不满100吨。被告××欧某某江西**化工有限公司和被告人任某某、孙某某、李某某、董彬、汪某某、王某某、李某某、龚某某的行为均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污染环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西省德兴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齐长华

2017年12月15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董彬、李某某现羁押于德兴市公安局看守所;被告人任某某、孙某某、汪某某、王某某、龚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共8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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