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沈于检刑诉〔2020〕55号
被告人李某甲,女,****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0103******482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系沈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户籍所在地辽宁省沈阳市铁西区**街**号,现住沈阳市铁西区**路**小区**号楼**单元**,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4月25日被沈阳市公安局于洪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5月31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沈阳市公安局于洪分局逮捕。
被告人赵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1221******213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系沈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户籍所在地辽宁省沈阳市皇姑区**街**号**,现住沈阳市于洪区**路**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4月25日被沈阳市公安局于洪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5月31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沈阳市公安局于洪分局逮捕。
被告人李某乙,男,****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0102******3710,汉族,高中文化程度,系**酒店**,户籍所在地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路**巷**号,现住沈阳市铁西区**路**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4月25日被沈阳市公安局于洪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5月31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沈阳市公安局于洪分局逮捕。
被告人金某甲,男,****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0105******4312,朝鲜族,初中文化程度,系个体,现住辽宁省沈阳市于洪区**路**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4月25日被沈阳市公安局于洪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5月31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沈阳市公安局于洪分局逮捕。
本案由沈阳市公安局于洪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单位沈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涉嫌非法经营罪,以被告单位**管理有限公司涉嫌强迫交易罪,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寻衅滋事、非法经营、强迫交易罪,被告人赵某某、李某乙、金某甲涉嫌寻衅滋事、强迫交易罪,于2019年8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事实不清退回补充侦查二次(自2019年9月30日至2019年10月29日;自2019年12月13日至2020年1月13日),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两次(自2019年11月29日至2019年12月13日;自2020年2月13日至2020年2月28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1.**酒店多年拒交采暖费, 2017年9月初,沈阳**供热责任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派人对**酒店进行供暖断网,9月20日左右,被告人金某甲受李某某(另案处理)指派找人私自将供暖公司断开的供热管线焊接上。2017年10月31日17时许,*甲公司再次派人进行断网施工时,被告人李某乙、赵某某、金某甲受被告人李某甲及李某某的指派对*甲公司的施工人员进行威胁、阻挠、谩骂,阻止*甲公司的断网施工,*甲公司**被迫报警,致使断网没有成功。之后为了防止*甲公司再次断网施工,**酒店将一辆车(车牌号为辽A****2)停放在供暖施工井口上。被告人李某甲、赵某某、李某乙、金某甲等人采用暴力、威胁手段,强占*甲公司供热资源为**酒店使用,并且一直拒交采暖费。三年来强占供热资源价值人民币447,645.48元。
2.**公司与**业主委员会的《物业管理委托合同》至2016年8月1日到期,之后**第六届业主委员会依法定程序公开招聘新的物业公司,2018年2月11日辽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公司)中标,但被告人李某甲实际控制的**公司拒不退出**小区,强行继续为**小区提供物业管理服务。2018年3月13日9时许,为了阻止辽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进驻**小区,被告人李某甲带领被告人赵某某、李某乙组织**公司及**酒店的多名**进行暴力拦截,将**物业公司的**刘某某殴打受伤,并对**的业主秦某甲、侯某某暴力攻击,造成刘某某头皮挫伤、头皮下血肿,经鉴定达到轻微伤的损伤程度,秦某甲因心脏病发作被120救护车拉走抢救。因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赵某某等人的暴力阻挠,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
3.2016年8月1日之后因**公司没有取得**第六届业主委员会的委托,没有签订物业管理委托合同,但被告人李某甲实际控制的**公司拒不退出**小区,强行继续提供物业管理服务,部分业主因**公司没有物业管理委托合同拒绝缴纳物业费,被告人李某甲指派被告人赵某某、李某乙或者安排其他人员采取到业主家滋扰、辱骂等手段恐吓、威胁,在警方介入明确警告物业公司不能以上述手段收取物业费的情况下拒不改正,继续多次实施拦截、辱骂、恐吓行为。具体实施了以下行为:
(1)2018年7月11日下午,被告人赵某某受被告人李某甲指使,指派刘某某、李某丙到**小区*门业主秦某乙家催收物业费,刘某某、李某丙采取用冰冻的矿泉水瓶长时间,大力砸门的滋扰方式催收物业费,秦某乙报警,被告人赵某某当着处警民警的面宣称不交物业费还会继续以砸门滋扰的方式催收物业费。民警在明确告知其不允许以这样的方式催收物业费的情况下,7月12日,被告人赵某某再次指派刘某某、李某丙采用同样手段到秦某乙家催收物业费,被害人秦某乙再次报警,民警将双方带回派出所调解处理。
(2)2018年7月12日16时许,在被告人赵某某的安排下,**公司的张某甲带领刘某某、李某丙到**小区78门业主陈某某家,采取用冰冻的矿泉水瓶长时间,大力砸门、谩骂的滋扰方式催收物业费;17时许,被告人李某乙带领张某甲、刘某某、李某丙再次来到陈某某家,继续用冰冻的矿泉水瓶砸门、言语威胁;7月13日16时许,在**小区的大门口,被告人赵某某、李某乙以陈某某家未交物业费为由,不让陈某某的车辆进入小区,并对陈某某进行辱骂和威胁;7月20日、21日**公司的田某某、樊某某受被告人赵某某指派分别带人继续以收取物业费为由进行滋扰。
(3)2018年7月18日下午,被告人赵某某、李某乙在**小区南大门,以未交物业费为由,先后两次阻止**业主金某某的车辆进入小区,并对金某某进行语言威胁;7月21日23**业主金某某家门前,被告人赵某某、李某乙以挪车和催收物业费为名,带领刘某某和李某丙以不停按门铃的方式进行滋扰;7月22日23时、7月23日1时、3时,被告人赵某某、李某乙带领刘某某、李某丙先后三次以挪车、催缴物业费为由,以踢门、不停按门铃等方式对金某某进行滋扰。
(4)2018年7月19日下午,**公司以不交物业费不让业主车辆进入园区的理由,阻止程某某、金某某、陈某某等业主的车辆进入园区,致使**小区的入口被堵塞,18时许,被告人赵某某将自己的车牌号为辽A****P的铃木天语SX4轿车横放在**小区园区出口处,致使**小区业主车辆无法进出园区,导致于洪区白山路交通堵塞,严重影响居民正常生活及社会公共秩序。
(5)2018年7月21日晚23时许、22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赵某某、李某乙先后两次以让杨某某挪车为由,深夜以不停按门铃、砸门的方式对杨某某家进行滋扰。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无;2.书证:户籍信息、案件来源、抓捕经过、报警记录、会计账目、收据票据、采暖权转让合同、营业执照等;3.证人证言:证人张某乙、王某某、金某乙等人的证言;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秦某甲、刘某某等人的陈述;5. 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赵某某、金某甲的供述与辩解;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等;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现场监控录像、手机视频、照片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赵某某以软暴力及威胁手段,任意占用公私财物,在公共场所随意殴打他人,多次滋扰、辱骂、恐吓他人,严重影响他人生活,严重破坏社会秩序,其行为已经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二)、(三)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金某甲以软暴力及威胁手段,任意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经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赵某某、金某甲系共同犯罪。被告人李某甲在犯罪中起组织、策划作用,被告人赵某某、李某乙在犯罪中起指挥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系主犯。被告人金某甲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系从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朴云晶
2020年2月28日
附:
1.被告人李某甲现羁押于沈阳市第一看守所;被告人赵某某、李某乙、金某甲现羁押于于洪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5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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