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单位犯罪适用)(公开版)_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沈河检公诉刑诉〔2018〕990号

被告单位北京**公司辽宁**公司,组织机构代码证为************,住所地:沈阳市**区**路**号,**:马某某。

诉讼代表人马某某,女,195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101081957********,系北京**公司辽宁**公司**,联系方式:136********。

被告人李某甲,男,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02251977********,汉族,中专文化,系北京**公司辽宁**公司**,现住辽宁省沈阳市**区**街**号**。因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8年7月9日被沈阳市公安局浑南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8月15日经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检察审查后不予批准逮捕,当日由沈阳市公安局浑南分局取保候审;2018年8月29日经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检察审查后批准逮捕;同日由沈阳市公安局浑南分局依法执行逮捕。

本案由沈阳市公安局浑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单位北京***公司辽宁**公司、被告人李某甲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8年9月29日移送审查起诉。经沈阳市人民检察院指定,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8年10月2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1年9月,被告单位北京****公司辽宁**公司承揽了建设单位为沈阳市**的沈阳市**文体活动中心室内精装修工程。其中,室内精装修工程包含在原有土建工程预留电线管路的基础上进行电路改造及电线敷设。在施工过程中,北京****公司辽宁**公司延用原土建单位预留的电线管路,并且对插座管线采取了延地敷设的方式。2013年至2014年在该工程施工完毕后的结算过程中,被告人李某甲(系北京****公司辽宁**公司**)为多得到工程款,制作并向负责审计的辽宁****公司提供虚假的《沈阳市****活动中心室内精装修工程--水暖、电气部分施工界限划分书》、《情况说明》材料,用以说明弃用原土建工程预留电线管路,全部重新敷设,且插座电线管路的敷设方式为延棚敷设,从而骗取国家资金464872.30元人民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报案材料、案件来源、抓捕经过、施工界限划分书、情况说明、签证单、招、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施工合同、基建审计结果报告、付款明细帐、银行交易明细、转账支票、对账单、营业执照及企业登记材料、人口基本信息表、前科劣迹查询表等;2.证人证言:证人孙某某、王某某、刘某某、李某乙、马某某、汪某某、张某某、白某某、黄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造价鉴定意见书;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察报告,李某甲的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单位北京**公司辽宁**公司、被告人李某甲以非法为目的,在履行合同的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吴**

2018年11月12日

附:

1.被告人李某甲现羁押于沈河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共五册。

3.光盘1张。

4.《指定管辖决定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