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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单位犯罪适用)(公开版)_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临检二部刑诉〔2020〕113号

被告单位淄博**经贸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5MA3C9M1W01,公司注册地址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座**室,法定代表人范某某。

诉讼代表人屈某某,男,年龄43岁、淄博**经贸有限公司办公室主任,联系方式1385336****。

被告人李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5231979********,汉族,初中,群众,淄博**经贸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之一,户籍所在地及住所地均为淄博市临淄区**号,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9年10月18日被淄博市公安局临淄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1日因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我院批准逮捕,于2020年1月19日被我院变更为取保候审。

被告人马某某,女,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5231981********,汉族,初中,群众,淄博**经贸有限公司前法人,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路**号**号,现家庭住址淄博市临淄区**城****号。因涉嫌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9年10月18日被淄博市公安局临淄分局拘留,于2019年11月8日被淄博市公安局临淄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淄博市公安局临淄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单位淄博**经贸有限公司涉嫌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告人李某某、马某某涉嫌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20年1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0日已告知被告单位、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单位的辩护人、被告人的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2月10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10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6年,被告人李某某与何某某(另案处理)成立了淄博**经贸有限公司,由二人共同经营,经销燃料油、沥青等石化产品。2018年3月,李某某负责给淄博**经贸有限公司购进油品时,上游销货单位没有给**公司开具相应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但李某某销售时,**公司给下游购买单位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为了达到提高增值税进项税额、少缴税款的目的,李某某要求何某某从其控制的四川省叙永县华衡能源有限公司向淄博**经贸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2019年3月28日,在没有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何某某从叙永县华衡能源有限公司向淄博**经贸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3份,货物名称均为燃料油,数量合计1604吨,金额合计2903793.11元,税额合计464606.89,价税合计共计3368400.00元。为此,李某某按照每吨600—700元的价格向何某某支付开票费约100万元。被告人马某某作为李某某配偶及公司法人,对此情况知情并参与公司经营。

涉案事实在被告单位淄博**经贸有限公司、被告人李某某、马某某到案后能够自愿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积极配合侦查,并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认证发票信息等:2.证人证言:证人崔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李某某、马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涉案资料电子光盘一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马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单位淄博**经贸有限公司、被告人李某某、马某某在没有真实交易情况下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临淄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强

2020年4月7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马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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