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单位犯罪适用)(公开版)_渭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渭检二部刑诉〔2019〕434号

被告单位:咸阳****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400**********,住所陕西省咸阳市**区***路******号楼*单元*层*****号,法定代表人张某乙。

诉讼代表人张某乙,居民身份证号码6104041966********,系咸阳****有限责任公司法人、执行董事,联系电话:138********.

被告人张某甲,男,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1031968********,汉族,专科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咸阳市**区**办事处***路**号***楼***号,现住陕西省咸阳市**区**小区****单元***号。2018年9月10日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咸阳市公安局渭城分局取保候审,后经本院换保,现取保候审在家,电话:152********.

本案由咸阳市公安局渭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9年6月18日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诉单位被追加为诉讼对象,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7月17日、2019年9月30日两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

经依法审查查明:

沈阳*****有限公司为商贸企业,因其购进、销售货物名称严重背离,且已失联,已于2017年7月26日被沈阳市于洪区国税局认定为非正常户,其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被列为失控发票,其中包括购买方为咸阳****有限责任公司的增值税专用发票466组。

2017年4月、5月期间,被告单位咸阳****有限责任公司及公司总经理、被告人张某甲,为给公司增加进项税额用以抵扣税款,被告人张某甲通过中间人,在没有实际业务往来的情况下,以空转资金、制造银行流水为掩饰,虚构货物交易,向沈阳*****有限公司实际支付开票费用1,541,035.2元,让沈阳*****有限公司虚开购买方为咸阳****有限责任公司的增值税专用发票466组(总计金额44,844,289.56元),收到发票后,被告人张某甲自行操作将上述增值税专用发票于渭城区税务局进行认证并抵扣当月税额:人民币7,623,527.78元。2018年8月1日咸阳市渭城区税务局因上述发票为失控发票,将466组、税额7,623,527.78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进项税额转出。

截止起诉时,未发现被告单位咸阳****有限责任公司或被告人张某甲补缴税款及滞纳金;被告单位法人张某乙没有证据证实其知晓、参与本案,未被侦查机关列为犯罪嫌疑人。

2017年11月2日,被告人张某甲经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被告人供述及辩解、证人证言、鉴定意见等。

本院认为,被告单位咸阳****有限责任公司、被告人张某甲在没有实际业务往来的情况下,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票面税额总计7,623,527.78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规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平信

助理检察员:杨辽

                  2019年123

                                         (院印)

附:1.被告人张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电话:15291105575。

2.案卷七册,光盘四张。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