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社检公诉刑诉〔2016〕290号
河南**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单位地址郑州市惠济区**路**号**大厦*层**号,法定代表人为张**。
诉讼代表人秦**,女,197*年**月**日出生,被告单位股东。
被告人张**,男,19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527198*******,汉族,初中毕业,河南**资产管理有限公司(2014年9月5日,河南**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名称变更为河南**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河南**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社旗分公司经理,河南**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河南**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河南**置业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内**乡**村**号,现住郑州市惠济区**街**号楼*单元*楼。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5年10月10日因被社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2日被社旗县公安局变更为取保候审。
被告人赵**(曾用名赵**),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527198******,汉族,研究生学历,河南**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任总裁助理,2013年被张**提拔为副总裁,2014年为执行总,户籍所在地郑州市金水区**路**号院**区*号楼*号,现住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路**号**小区。因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5年10月15日被社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2日被社旗县公安局变更为取保候审。
被告人程**,男,1980年*月*日出生,汉族,本科学历,居民身份证号码是4101031980****,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郑州市**区**街*号附*号,2011年加入河南**投资有限公司工作,现任河南**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董事,住河南省郑州市**区**街*号附*号。因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5年12月14日被社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6年1月7日被社旗县公安局变更为取保候审。
被告人高**,男,1964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1231964******,汉族,中专毕业,2011年开始跟着张**在河南**投资有限公司工作,住河南省郑州市**区**路*号。因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5年12月17日被社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6年1月7日被社旗县公安局变更为取保候审。
被告人郜**,女,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3291988****,汉族,本科毕业,2013年大约四、五月份我通过张**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上班,同年大约6月份**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社旗分公司成立后我到社旗分公司上班,任社旗分公司经理。户籍所在地河南省社旗县**镇**街*号,现住郑州市**路**号*号楼*单元** 。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5年12月15日被社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闫**,男,196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9281962******,汉族,2012年开始在河南**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社旗分公司上班,户籍所在地河南省社旗县**镇**村***号,现住河南省社旗县**路**小区*单元*楼。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5年10月14日被社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2日被社旗县公安局变更为取保候审。
被告人欧**,男,195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928195*****,汉族,大专毕业,2002年任**县总工会副主席,2011年退休,2012年开始在河南**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社旗分公司任会计,住河南省社旗县**镇**街*号附*号。
被告人欧**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5年10月14日被社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2日被社旗县公安局变更为取保候审。
被告人刘**,女,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928197***,汉族,高中毕业,2012年6月份,社旗县**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应聘到公司上班。住河南省社旗县**镇**街*号。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6年9月2日被社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刘*,男,汉族,1965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12928196*****,大专毕业,2012年7月份开始在社旗县**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社旗分公司上班,户籍所在地河南省社旗县**镇***街*号,现住址社旗县***乡**对面。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6年8月30日被社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李**,女,汉族,1959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129281959****,高中毕业,2012年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社旗县分公司上班,户籍所在地社旗县**镇**街**号,现住社旗县***镇**巷。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6年8月30日被社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张**,男,195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9281956*****,汉族,高中毕业,2012年6月份,社旗县**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开业应聘到公司上班,住河南省社旗县**乡**路**号。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6年9月1日被社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郭**,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3291989******,汉族,高中毕业,2013年开始在河南**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社旗分公司上班,户籍所在地河南省社旗县**镇**街**号附*号,现住社旗县**镇**庄。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6年8月31日被社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党*,女,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9281970******,汉族,大专毕业,中专毕业后在社旗县**厂工作,2012年到社旗县**分公司工作,户籍所在地河南省社旗县**镇**街**号附**号,现住河南省社旗县**镇**花园。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6年8月31日被社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胡**,男,196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9281962********,汉族,高中毕业,高中毕业后在**上班,后下岗在家,2014年到**投资集团上班,住河南省社旗县**镇**街**号附**号。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6年8月31日被社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秦**,女,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3291987******,汉族,2012年2月份在**郑州部公司上班,同年4月份,调到社旗县分公司财务部出纳,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镇**路**号,现住河南省**镇**街**号。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6年8月31日被社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代**,女,196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9281966******,汉族,高中毕业,2012年7月在社旗县**投资集团上班,户籍所在地河南省社旗县**镇**村**庄**号,现住社旗县**镇**厂北口。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6年8月31日被社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周**,女,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9281974******,汉族,中止毕业,2012年开始在社旗县**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社旗分公司上班,住河南省社旗县**镇**街**号。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6年8月31日因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被社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张**,女,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3291979******,汉族,初中毕业,2012年5月份应聘到社旗县**置业有限公司上班,住河南省社旗县**镇**街**号。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6年8月31日被社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姚**,女,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3291991******,汉族,中专毕业,2012年7月在社旗县**置业有限公司上班,住河南省社旗县**乡**村**。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6年8月31日被社旗县公安局取保侯审。
被告人赵**,女,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3031981******,回族,中专毕业,2012年在社旗县**投资集团上班,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南阳市**区**乡**村**组,现住社旗县**镇**花园。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6年8月31日被社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杨**,男,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901197******,汉族,大专毕业,大专毕业后在社旗县**上班,后到社旗县**社旗分公司上班,住河南省社旗县**镇**街**号。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6年8月30日被社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邱**,女,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3251989******,汉族,本科毕业,2013年10月份,在**南阳分公司上班,2014年3月份到社旗县**分公司上班,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县**镇**街**号,现住河南省南阳市**路**路交叉口附近。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6年8月31日被社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张**,女,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9281968******,汉族,初中毕业,2012年6月份开始在社旗县**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社旗分公司上班,担任业务员,户籍所在地河南省社旗县**镇**街**号附**号,现住社旗县**镇**街。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6年8月31日因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被社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社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赵**、高**、程**、郜**、欧**、闫**、杨**、邱**、秦**、代**、张**、张**、张**、刘**、郭**、姚**、党**、李**、胡**、周**、刘**、赵**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6年10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6年10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其间,因案件重大、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2016年11月25日退回社旗县公安局补充侦查,2016年12月25日社旗县公安局补充侦查终结,重新移送本院审查起诉;因案件重大、复杂延长再次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2017年2月10日退回社旗县公安局补充侦查,2017年12月10日社旗县公安局补充侦查终结,重新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张**和妻子秦**以股东的身份于2010年9月27日申请设立登记河南**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为张**, 2011年11月7日企业名称变更为河南**投资集团有限公司,2014年9月4日,河南**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名称变更为河南**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于2011年3月2 日申请设立登记河南**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为张**),于2011年3月2日申请设立登记河南**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为张**)。2012年5月3日,河南**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在社旗县城拍得住宅建设用地60亩,准备开发住宅小区“**第一城”,后在项目开发运行期间,公司出现资金困难。后经张**决定,河南**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于2012年3月21日申请在**镇**路**广场北侧设立该公司的社旗分公司,分公司于2012年4月10日登记成立(公司负责人为张**,任分公司经理,2014年9月5日,河南**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申请将公司名称变更为河南**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分公司成立后,河南**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被告人张**、赵**、 程**、高**、郜**等人以投资开发房地产为名,并以河南**置业有限公司名义在社旗置地建商品房作掩护,先后以投资珠宝、地产等名义,承诺以三个月为投资期限,给投资者月息1.5%的回报,大量吸收公众存款,将所吸收存款的一部分用于河南**置业有限公司社旗“**第一城”项目,其余用于其它项目。社旗分公司成立以来,郜**、高**先后任分公司经理,聘请被告人闫**为副经理,被告人欧**为会计,被告人党**、秦**等为财务人员,先后招聘被告人杨**、邱**、秦**、代**、张**、张**、张**、刘**、郭**、姚**、党**、李**、胡**、周**、刘**、赵**等人为业务员,大量吸收公众存款,截止2015年1月30日,共非法吸收储户1900余人,存款2亿余元,其中未兑付投资人800余人,未兑付资金8600余万元。其中从2012年2014年6月,郜**任社旗分公司经理期间,社旗分公司共吸收1200余人,存款共计1.4亿余元;从2014年7月至2015年1月,高**任社旗分公司经理期间,社旗分公司共吸收1200余人,存款共计1.2亿余元。社旗分公司运营期间,业务员杨**在社旗分公司工作期间,共非法吸收140余人存款1300余万元,至案发还有60余人,490万余元存款未兑付;业务员邱**共非法吸收9户共50余万元,至案发还有50万余元未兑付;业务员秦**在河南**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社旗分公司任出纳期间,参与吸收公众存款30余户,190余万元,至案发时还有160余万元未兑付客户;业务员代**在河南**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社旗分公司任客户经理期间,参与吸收公众存款60余户,金额800余万元,至案发时未兑付客户共计15户,未兑付金额四百余万元;业务员张**共非法吸收存款100余户,金额800余万元,至案发时未兑付客户共计51户,未兑付金额四百余万元;业务员张**共非法吸收存款170余户,共计2000余万元,至案发时未兑付客户共计70余户,未兑付金额1000余万元;业务员张**共非法吸收存款140余户,共计1300余万元,至案发时未兑付客户共计60余户,未兑付金额五百余万元;业务员刘**共非法吸收130人,合计金额1400余万元,至案发时还有60余人存款700余万元未兑付;业务员郭**在河南**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社旗分公司任客户经理期间,参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9户,共计金额80余万元,至案发时未兑付客户共计7户,未兑付金额六十余万元;业务员姚**共非法吸收存款9户,金额30余万元,至案发时未兑付客户共计6户,未兑付金额二十余万元;业务员党**在河南**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社旗分公司任客户经理期间,参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50余户,金额400余万元,至案发时未兑付客户共计10余户,未兑付金额六十余万元;业务员李**在社旗县分公司工作期间,共非法吸收150人存款1100余万元,至案发还有80余人存款700余万元元未兑付;业务员胡**在河南**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社旗分公司任客户经理期间,参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100余人,金额1300余万元,至案发时未兑付客户共计50余户,未兑付金额五百余万元;业务员周**在河南**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社旗分公司任客户经理期间,参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100余户,金额700余万元,至案发时未兑付客户共计40余户,未兑付金额290余万元;业务员刘**在河南**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社旗分公司任客户经理期间,参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190余人,金额1600余万元,至案发时未兑付客户共计70户,未兑付金额八百余万元;业务员赵**在河南**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社旗分公司任客户经理期间参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40余户,金额600余万元,至案发时未兑付客户共计18户,未兑付金额二百余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项目投资合作协议书等书证;2、证人赵**、孙**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张**等人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单位河南**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为谋取非法利益,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被告人张**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赵**等人作为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程**、欧**、闫**、杨**、邱**、秦**、代**、张**、张**、张**、刘**、郭**、姚**、党**、李**、胡**、周**、刘**、赵**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社旗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贺 方
检察员:惠 方
2017年12月30日
附:
1、被告人张**现住郑州市**区**街****号楼**单元**楼**;被告人赵**现住河南省郑州市**区**路**号**小区。被告人程**住河南省郑州市**区**街**号附**号。被告人高**住河南省郑州市**区**路**号。被告人郜**住郑州市**路**号**号楼**单元**。被告人闫**住河南省**县**路**小区**单元**楼。被告人欧**住河南省**县**镇**街**号附**号。被告人刘**住河南省**县**镇**街**号。被告人刘**现住址**县**乡**对面。被告人李**现住**县**镇**巷。被告人张**住河南省**县**乡**路**号。被告人郭**现住**县**镇**庄。被告人党**现住河南省**县**镇**花园。被告人胡**住河南省**县**镇**街**号附**号。被告人秦**现住河南省**镇**街**号。被告人代**现住**县**镇**北口。被告人周**住河南省**县**镇**街**号。被告人张**住河南省**县**镇**街**号。被告人姚**住河南省**县**乡**村**。被告人赵**现住**县**镇**花园。被告人杨**住河南省**县**镇**街**号。被告人邱**现住河南省南阳市**路与**路交叉口附近。被告人张**现住**县**镇**街。
2、全部案件和证据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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