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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单位犯罪适用)(公开版)_长岭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长岭县人民检察院

长岭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检刑检捕刑诉〔2019〕1号

被告单位吉林省****科技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91220322307913****,单位地址吉林省长岭县长岭环城工业集中区管理委员会办公楼,法定代表人朱某某。

诉讼代表人朱某某,女,被告单位吉林省****科技有限公司,为吉林省****科技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电话:***********。

被告人某某,男,1960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24231960********,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吉林省长春市,住长春市二道区**街道**路委**组,因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18年10月28日被长岭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长岭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19年5月10日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6月1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本院于2019年6月25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7月25日补查重报。 本院2019年8月2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2019年9月9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0月9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4月被告单位吉林省****科技有限公司及法人刘某某在长岭县建厂,将建筑工程承包给陈某某(借用吉林市**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资质),陈某某又将人工清包给吉林省大安市邵某某的施工队(无资质),2017年6月5日至2017年11月末,共拖欠邵某某施工队111名工人工资813880,虽经劳动监察保障部门、公安机关催付,现仍有453880元无法支付。此外还有其于2017年3月28日至2018年12月27日雇用的工地负责人于某某的工资305000元没有支付。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案件移送书,破案经过,户籍及前科劣迹证明,营业执照;协议书,建筑工程施工协议书,工程结算单,欠据、代收收据、交款单。

2.证人邵某某证言

3.被害人邓某某、王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吉林省****科技有限公司及其法人代表人刘某某雇佣他人,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长岭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立志

                  

2019年10月20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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