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神木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神检一部刑诉〔2019〕24号
被告人神木**矿业有限公司,成立于2011年7月6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57782707XA,住所地神木市**镇**村,法定代表人薛某某,注册资本壹亿贰仟伍佰万人民币,经营期限为2011年7月6日至2031年7月4日,公司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
诉讼代表人薛某某,男,蒙古族,196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1528271968********,户籍所在地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镇**小区**号楼**单元**号,现住原籍。任神木**矿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电话:1320178****。
被告人杨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7011965********,汉族,硕士研究生学历,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住鄂尔多斯市东胜区,现为神木**矿业有限公司**,负责公司全盘工作。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9年9月26日被神木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神木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单位神木县**矿业有限公司、被告人杨某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9年12月9日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0月15日,被告人神木县**矿业有限公司征用神木市**镇**村500亩土地准备建设煤矿。动工前**公司于2018年11月23日获得陕西省林业厅核准使用林地150亩的审批文件。之后**公司便于2018年12月至2019年4月在长胜采当村实施煤矿工业广场、风井口、进场道路以及工业广场至风井口道路场平工作。2019年7月底,又在工业广场北侧实施了蓄水池修建的场平工作。在系列修建工作中,其存在有超过审批限度违法使用林地情况,后经神木市林业局委托神木市林业规划设计队对**公司场平地块进行鉴定,鉴定结论为:神木**矿业有限公司涉案地块共推毁土地面积为395.6亩,其中林地198.9亩,非林地196.7亩,**公司超出批准使用林地范围违法使用林地48.9亩,林地覆盖植被主要为樟子松、沙柳、沙蒿。
被告人杨某某于2017年11月至今担任神木**矿业有限公司**,负责公司全盘工作,**公司2018年12月至2019年7月底的场平工作均由其负责实施。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案件移送书、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人员电子档案、无犯罪记录证明、归案情况说明、营业执照、身份证复印件、内蒙古汇能集团文件、场平土方工程合同、征地协议、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升富矿业植被恢复验收报告、造林验收位置图、(附)照片;2.证人曹某某、薛某某、丁某某、白某某、贺某某、卢某某、王某某、高某某、孟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推毁林地鉴定意见书、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地类图、(附)照片、鉴定意见通知书;5.辨认笔录、(附)辨认照片、勘验检查笔录二份、(附)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神木县**矿业有限公司在平整工业广场、风井口、进场道路以及蓄水池修建过程中,超出审批范围擅自推毁并占用林地48.9亩,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追究其行刑事任。被告人杨某某担任**公司**,负责公司全盘工作,其行为亦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追究其行刑事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神木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温于娇
2019年12月31日
附:
1.被告人杨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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